编者按:敲诈900多家网店,恶意下单“仅退款”2700多次,商家受不了报警求助;190元榴莲遭“仅退款”,卖家驱车1600公里硬核维权;收到退款6.6元后却不退钥匙扣,消费者被告了。“仅退款”碰到“较真”的,结局会如何呢?一起来看看本期《海都故事绘》三个案例给出的答案吧。

建隆/漫画
先是申请“仅退款”企图免费得到商品,被商家拒绝后就投诉店铺、恶意下单、索要“和解费”……网店老板曹先生就遇到了这么一名难缠的顾客。这名问题顾客的套路,套住的不只有曹先生一人,他对900多家网络店铺都下了手,恶意下单2700余次,下单总流水高达1030多万元。
事件
商家一发货就申请“仅退款”
网店陷入经营困境
曹先生经营着多家网络店铺,主营洗护类商品。前不久,他收到一名陈姓顾客的“仅退款”申请,理由是“不想要了”。曹先生说,由于当时陈某下单的商品已经发货,于是他拒绝了“仅退款”申请,希望顾客把商品也一并退回,不料遭到了陈某的一连串报复。
陈某先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又在曹先生的多家网店恶意下单,每次下单数量从几十到几百件,金额从几千元至上万元不等,一旦发货,陈某就会申请“仅退款”。
曹先生陷入了进退两难的局面:如果发货,陈某必定会继续申请“仅退款”,不仅商品“有去无回”,曹先生的打包、物流等费用也会白白损失。但如果一直拖着不发货,又会因“未按时发货”违反平台规则,影响店铺信誉和正常经营。
无奈之下,不堪其扰的曹先生向陈某支付了5000元“和解费”,以求平息这场风波。
担心再次陷入这类困境,曹先生最终报警求助。经查,除了曹先生,还有其他商家也遭遇了陈某的层层套路。陈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检察机关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对其提起公诉。
判决
顾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
获刑一年半
江苏省江阴市检察院普通犯罪检察部检察官吴佳伟表示,据查明的事实统计,陈某针对900余家电商平台店铺下单一共2700余次,造成电商平台商铺技术服务费的损失达6万余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检察机关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对陈某提起公诉。最终,江阴市人民法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目前,判决已生效。
(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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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榴莲卖家程先生驱车1600公里跨省维权引发舆论关注。买家收到190元榴莲后,以“发霉”为由骗取平台“仅退款”,程先生比对照片发现证据造假,遂自费千里赴山东取证,最终证实买家恶意欺诈。最终,平台全额退回他190.71元货款,恶意买家也被行拘。
事件
翻垃圾桶取证自证清白
买家被行政拘留
事件的起因是河南濮阳水果商家程先生的一次正常生鲜发货。4月26日15时,程先生按时打包发出冷冻榴莲,全程留存完整发货视频,货品包装完好、冰袋足量,完全符合生鲜运输标准。27日15时左右,货品准时送达山东德州买家手中,全程运输时长不足24小时。可仅仅收货不久,买家就直接抛出重磅“质量问题”,申请平台全额仅退款。
看到买家发来的榴莲发霉变黑的照片,程先生满心疑惑,根本无法信服。可让所有人猝不及防的是,买家不仅拒绝配合核实,还态度嚣张、恶语相加,全程蛮横无理。
为了还原事实、揭穿骗局,程先生开启了一场极致硬核的维权之路。他先后两次从河南濮阳奔赴山东德州,往返总里程超1600公里,全程自费花销超5000元。功夫不负有心人,在买家居住小区附近的公共垃圾桶内,程先生找到了决定性证据——自己专属的银色定制发货包装袋,袋子里甚至还有尚未完全融化的冰碴。
掌握完整证据后,程先生立即报警求助。当地警方快速介入核查,彻底查清案件全部事实。买家袁某某虚构榴莲发霉变质的事实,伪造问题照片,以虚假理由骗取商家全额退款,属于典型的恶意网络维权、虚构事实欺诈行为。日前,警方依法对袁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同时组织双方调解,责令买家全额赔付商家所有维权损失。
律师
买家已构成民事欺诈
针对公众关注的法律责任问题,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泽瑞进行了专业解读。
从行政法角度分析,袁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治安违法。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捏造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虚假事实,骗取平台全额退款,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诈骗”情形。在民事法律层面,袁某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民事欺诈。在本案中,商家为维权驱车1600公里产生的5000余元相关费用,依法应由实施欺诈行为的买家承担,让违法者为自己的行为付出应有的法律代价。
李泽瑞认为,平台未核实、未尽到法律规定的对买卖双方合法权益的同等保护义务,若因平台审核失职导致商家损失扩大,平台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央视新闻 中国三农发布 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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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在某网购平台经营店铺。2024年7月,被告李某与店铺客服沟通案涉钥匙扣买卖相关事宜,约定被告李某以7.6元(其中6.6元系通过下单支付,1元系通过某网购平台向店铺客服转账支付)的价格在原告张某店铺购买钥匙扣12个。2024年8月,因收到的12个钥匙扣中有1个略有瑕疵,被告李某在某网购平台联系店铺客服。被告李某点击“同意全额退款”后,某网购平台向被告李某退款6.6元,但被告未退还已收到的货物。退款成功后,原告张某多次联系被告李某退还货款或货物,均未果。故以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退还货款6.6元并赔偿咨询服务费、误工费、打印费等其他损失。
法院审理
有违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
酌定被告退还原告货款6元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通过某网购平台在原告开设的店铺购买钥匙扣,双方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收到商品后,在某网购平台官方的介入下“同意全额退款”,并收到退款6.6元,但未将商品退回,有违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根据原告店铺客服与被告在平台的聊天记录可知,原告发送的12个钥匙扣中有1个略有瑕疵,综合考虑案涉钥匙扣的均价、被告通过某网购平台向店铺客服转账支付的1元未退款等情况,法院酌定被告退还原告货款6元。
关于咨询服务费、误工费、打印费等其他损失,原告张某未提交证据证明损失已实际产生,且原告张某在交易过程中亦存在过错(未按约定发货),故对原告关于对上述费用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小额交易亦需恪守诚信
法官表示,本案标的额虽小,但裁判结果向社会传递了“小额交易亦需恪守诚信”的司法导向,树立网络小额交易的诚信准则。无论是消费者还是经营者,在网络交易中均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对方合法权益,履行义务时应恪守合同约定。唯有各方恪守法律底线、秉持诚信原则,才能共同维护安全有序的网络交易环境,推动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山东高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编辑:李焕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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