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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门:提前上班遇车祸 应该算工伤

本报记者 海都报网 2018-08-03 来源:海都报网

N据新华社电
        近日,家住江苏南通如东县的王某提前上班遭遇车祸。然而,所在公司却认为其违反公司制度提前上班,不承认其为工伤。有网友表示,公司的说法不过是为了推卸责任,相关部门应还王某一个公道。

公司:其违反公司制度

        王某是如东县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从事公司办公区保洁工作,他的工作时间为早上6 点至11点。为了做好本职工作,他每天清晨5 点钟就到公司上班,同事对此都能证实。

        6 月14 日清晨4∶40,他骑电动车去上班,途中被一辆相向而行的快速行驶摩托车撞倒,左腿受伤,经医院诊断为骨折。县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在这起事故中不承担责任。伤愈后,他向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县人社局次日就派人赴其公司和交警部门调查取证,7 月27 日便做出王某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的决定。7 月30 日上午,公司接到决定书,负责人阅后旋即给县人社局医保科科长徐峰打电话,声称王某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提前上班,不应认定为工伤,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

        此事一出,引发网友热议。众多网友表示,这样对待尽职尽责的员工,公司的做法令人心寒。

专家:其是为单位利益

        工伤赔偿一直是劳动关系中劳资双方发生纠纷的重点领域,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是否构成工伤的纠纷。

        在处理王某案件时,如东县人社局工作人员专门强调,职工提前上班,是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与其职务有内在联系,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提前上班途中遇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一般应认定为工伤。

        目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一般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专家表示,在日常行政执法实践中,但凡职工为了单位的利益从事本职工作,由此所产生的“事故”,通常都被认定为工伤。

        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高翔认为,用人单位是员工权益的第一保障方,一定要担负起相应的社会责任,遇事总想着如何推诿、逃避,如果人心散了,公司的衰败也就近在眼前。保护员工合法利益,实际就是保护公司的长远利益。

责任编辑: 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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