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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女子真可以继承家产!看《逐玉》中的女性遗产保卫战

2026-05-12 来源:智慧海都

一个未婚女子,父母双双离世,全靠屠宰糊口,独自抚养年幼多病的小妹,而她的伯父伯母不但不帮忙,竟然还要夺走她继承的几间祖宅。为了保住父母遗产,她不得不招婿入赘——这便是古装剧《逐玉》的开场剧情。


旧时女子难道不能继承遗产?招婿入赘是否可以保卫家产?且让我们结合古代法律和真实案例,一探究竟。


《大胤律》纯属虚构


剧中,女主角樊长玉的伯父樊大勾结赌坊打手上门抢夺房契,被樊长玉打得落花流水。但官府并没有为她做主,理由是《大胤律》规定:“户无男丁,屋归近亲。”


所谓“房契”,就是购买房产的契约,上面既有买卖双方的签字,也有房仲或亲邻的签字,那些房仲或亲邻相当于公证人。在唐、宋、元、明等朝代,官府没有专门的不动产证书,只要买家拿着房契,去属地县衙缴纳契税,县官便会盖章确认,然后这张房契就成了“红契”——也就是完全合法的不动产证书。将来有人夺产,官府必须提供保护,房仲或亲邻也必须提供证词。


然而,本剧架空历史,虚构了一个“大胤王朝”,所谓《大胤律》自然也是虚构的。翻遍中国历代法典,没有任何一个王朝存在“户无男丁,屋归近亲”这样的法律。恰恰相反,古代法律对女性的财产继承权给予了不同程度的保护。


嫁妆到底属于谁?


《逐玉》中“房契”争夺战的背后,还牵涉一个问题:女性的嫁妆(奁产)究竟属于谁?


秦汉时期,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令规定奁产具体属于谁,但是竹简上的案例可以给出线索。《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有:“‘夫有罪,妻先告,不收。’妻媵臣妾、衣器当收不当?不当收。”


也就是说,在夫家有罪,罚没家产时,妻子的陪嫁不属于夫家财产,官府不能收走。


宋代,女性的私有财产权观念得到强化,奁产逐渐从家长支配下的家产,成为夫妻间的专属财产,且约定俗成由妻子来支配。但觊觎嫁妆的纠纷随之而来。南宋有个叫江滨臾的,欲抛弃发妻虞氏,又贪图其嫁妆,诬陷虞氏盗取江家财产,“赃物”经衙门查明“件件都是娘家早些年置办的嫁妆”,最终江滨臾被判处杖刑。


至明清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富商迭出,而他们打通商业帝国任督二脉的途径之一便是联姻,以此来谋求更高的社会地位。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嫁女陪嫁的攀比之风愈盛。清代的法律和族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妻子的嫁妆该不该独立存放与支配,但是根据史料记载的案例,可以推知奁产支配权仍握在女方自己手里。在明清小说中,也多有女性在自己的遗嘱中独立分配奁产的事例。


女性继承权为何难保证


女性继承权难以保证,古代中国绝非特例。放眼全世界,公元1839年以前的美国已婚女性完全没有财产权,1898年以前的日本未婚女性完全没有继承权,1977年以前的韩国未婚女性不能与兄弟平等分享遗产。直到今天,东南亚某些国家给予未婚女性的继承权仍然很少,她们的堂兄弟甚至比她们更有资格分到她们父母的遗产。


根本原因是因为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在人类大部分历史上不属于个体,而属于整个家族或者整个部落,假如把遗产全部交给未婚女性,那么等她嫁了人,这个家族的财产就被转移到另一个家族了。


汉:女性可袭爵、可代户


汉代女性的继承权,远比后人想象的宽阔。


20世纪80年代,湖北江陵张家山汉墓出土了《二年律令》,这批竹简共526枚,包含27种律名和1种律令,确认并保护了女性作为继承人的权利——女性可通过法定继承方式继承爵位、户主身份和财产。


在爵位继承方面,《二年律令·置后律》规定:为国家效力因公殉职且有爵位者,在没有儿子的情况下,继承人的顺序依次为:女儿—父—母—男同产—女同产—寡妻。也就是说,爵位并非男性专属。


《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就记载了一个真实案例:鲁侯奚涓为国战死,因无子,由其母继承鲁侯爵位。


在户主身份继承(“代户”)方面,户主死后如无子男,代户顺序依次为父母、寡妻、女儿、孙、耳孙、大父母、同产子。寡妻和女儿都被纳入法定代户序列。


唐:田地分给寡妻


到了唐代,法律对女性财产权也有明确保护。


公元737年唐玄宗颁布《田令》:“寡妻妾各给口分田三十亩,先永业者通充口分之数。”(《通典》卷二)男子去世,女子当家,官府会按照成年女子的人数授予田地,每人分给三十亩“口分田”。如果这户人家已经拥有“永业田”(世代传承的土地),那么每个成年女子可以继承三十亩。


法令是否真正落实?出土的新疆吐鲁番文书给出了答案。唐朝西州高昌县有一户百姓,户主康那虔是一位寡居老妇,与两个女儿一起生活,她们不仅分到了口分田,而且继承了永业田;另一位户主杨支香是中年妇人,独自抚养年幼的儿子,与《逐玉》里樊长玉的闺蜜俞浅浅颇为相似,她也继承了永业田。


宋:妇女财产权成财产继承中的闪光点


这一时期,财产继承法规更加完善,其中对妇女财产权的规定成为宋朝财产继承制度中的闪光点,各种法律、习惯法和案例对女子的继承份额、继承方式和继承范围等都做了较为详备的规定。


《宋刑统·户婚律·户绝资产》规定:“诸身丧户绝者,所有部曲、客女、奴婢、店宅、资财,并令近亲转易货卖,将营葬事及量营功德之外,余财并与女。”也就是说,家中无男性后嗣,扣除丧葬费用后,剩余财产全部归女儿。


公元1098年,宋哲宗颁布诏令:“户绝财产,尽均给在室及归宗女。”“户绝”是指家中没有男性,“在室”是指女子尚未出嫁,“归宗”是指离婚以后回到娘家。宋哲宗这道诏令的意思是说,如果父母双亡,又无兄弟,那么所有遗产都由未出嫁和已离婚的女性均分。换言之,假如樊长玉出生在宋哲宗的时代,她和小妹樊长宁对遗产的继承权便是一人一半,伯父樊大和其他亲属完全没有干涉的资格。


宋朝存续三百余年,法律也非一成不变。南宋《名公书判清明集》也有规定,父母死后,未出嫁的女儿只能继承一半家产,另外一半应由官府没收。根据户部法令,已经绝嗣的家庭可从亲族当中挑选男子继承产业,但要把产业的四分之一留给这户人家的未婚女子。樊长玉父母双亡,去世前没有从亲族里挑选嗣子,假如根据南宋法律,她的妹妹可以继承遗产的一半,另一半将成为官屋,其伯父仍然分不到一丁点。


清:户绝女财产继承权几被剥夺


然而,女性继承权并非一路向前。这从《红楼梦》中的林黛玉身上可见一斑。她弟弟三岁夭折,母亲贾敏、父亲林如海先后辞世,林家构成法律上的“户绝”。


对户绝之女,明律清律规定相同,户绝之女享有继承权的前提是同宗后继无人,“户绝,财产果无同宗应继之人,所有亲女承受”。然而,同宗后继无人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无子者,许令同宗昭穆相当之侄承继。先尽同父周亲,次及大功、小功、缌麻,如俱无,方许择立远房及同姓为嗣”。也即四世以内的所有侄子都有被立嗣的机会。一旦嗣子选立,继承了绝后之户的宗祧,财产自然归嗣子继承。这样一来,等如实质剥夺了户绝之女的财产继承权。黛玉所面临的,就是完全被排斥在父亲的财产继承之外的状况。

(据北京青年报 国家人文历史 人民法院报 法治日报)



编辑:林威


责任编辑: 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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