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在公务员考试中,为了减少竞争,竟有人盗用他人的身份证进行注册报名,造成自己想要报考的岗位看上去报名人数很多,以此吓退部分竞争对手;为抢购茅台转卖牟利,有人竟购买他人个人信息参与中签;碳交中心向会员的交易方披露碳排放配额交易信息,竟被告了。公民个人信息不容侵犯,他们是否需为此付出代价?本期《海都故事绘》三个案例与公民个人信息引发的纠纷有关,一起来看看法院的判决。

今年2月,某省公务员考试报名期间,一名考生在填报信息时发现自己的身份信息遭他人盗用,此事随后牵出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男子李某为了考公到培训机构培训,该培训机构的老师周某联系李某在公务员考试报名中实施“注水”(即虚假报名围岗),承诺承担费用并支付报酬。随后,李某向陈某购买考生实名账号信息,与妻子吴某某(已决定不起诉)开展虚假报名,两人累计报名758次,非法获利25625元。
法院审理
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两人获缓刑
2025年2月22日,本案因考生向该省人事考试院举报反映其个人身份信息被盗用,导致其本人无法正常报名而案发;2025年3月3日,被告人李某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后到案;同月13日,被告人陈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某处扣押人民币28189元,从同案人吴某某处扣押人民币50000元。
经查,李某虚假报名330人次,缴纳报名费34150元;吴某某虚假报名428次,缴纳报名费49950元。其间,周某向李某支付费用及好处费132700元,扣除报名费、购买账号费用后,李某和吴某某二人非法获利共计25625元。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李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扣押在案的陈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8189元、李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5625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自愿认罪认罚
依法从轻处罚
法官表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被告人李某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并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李某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李某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系立功,依法从轻处罚。
(红星新闻 中国新闻网)

建隆/漫画
2023年5月,处于无业状态的谢某在上网浏览时,偶然发现一条“原价抢购茅台酒,转手即可赚取上千元差价”的“生财门路”。在高额利润的诱惑下,谢某加入了名为“撸茅台”的交流群,开始在多个小程序上注册账号,参与抽签抢购。起初,他仅借用亲友的实名账号操作,中签后购买搭售商品以取得茅台酒,再转卖给收酒的“同行”,轻松获利。然而“好景”不长,平台防控升级,一个账号在一段时间内仅能购买一次,中签难度陡增。
为解决账号不足的难题,谢某在“群友”指引下,找到专门出售他人身份信息的赵某,开始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用于注册新账号。同时又联系掌握“AI换脸”技术的张某,通过专业软件成功通过系统验证。2024年6月,谢某在小程序上的异常抢购操作触发平台预警。警方迅速介入调查后,三名被告人相继落网。
法院审理
三人被判刑并处不等罚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张某为非法牟利,利用“AI换脸”技术破解人脸识别系统,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告人赵某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鉴于三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并缴纳罚金,依法可从轻处罚。
法院分别判处被告人谢某、张某、赵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八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金额不等罚金。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严格保护
技术应用需遵守法律底线,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严格保护。本案中,犯罪分子借助“AI换脸”这一新技术,突破安全验证系统牟利,看似走了“技术捷径”,实则已触碰法律红线。技术开发者及使用者应始终牢记“技术向善”,在法律框架内合理运用技术,切勿为追求利益或贪图便利,挑战法律权威。同时,相关部门需加强对新技术应用的监管,完善风险防控机制,为数字时代的信息安全保驾护航。 (人民法院报)

建隆/漫画
李某是某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碳交中心)的自然人会员,通过该交易系统进行广东省碳排放配额(GDEA)交易。2024年间,李某陆续接到多家陌生企业的电话和添加微信好友申请,沟通碳排放配额交易及开具发票事宜,对方能准确说出其姓名及会员身份。经询问某碳交中心,李某得知曾有五家与其有交易往来的企业,向某碳交中心申请获取了其姓名和手机号码。
李某认为,某碳交中心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向他人披露其姓名、手机号等个人信息,侵犯了其个人信息权益,遂诉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要求某碳交中心通知信息接收方删除信息、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这是广东省首例因碳排放配额交易中个人信息披露引发的纠纷案。
法院审理
信息披露具有法律依据
且未造成实际损害
该案先后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后,李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均认为某碳交中心的行为不构成侵权。首先,该信息披露行为具有法律依据。碳配额交易完成后,开具发票是法定义务,亦是交易闭环的关键步骤。买方获取卖方明确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是协商开票的前提。某碳交中心作为交易平台,在买方无法通过其他渠道联系卖方时,基于保障交易完整性之目的,向特定交易相对方披露卖方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属于履行李某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不需要取得李某的同意。
其次,该行为具有合同依据。李某在注册时已承诺遵守平台规则,相关《隐私政策》对信息披露情形已有明确约定,应视为双方合意。
最后,关于损害后果,某碳交中心仅向与李某存在直接交易关系的五家企业披露了姓名和手机号,范围必要,目的限定,且李某未能证明该信息被用于无关用途或对其造成了实际损害。因此,某碳交中心的行为不存在过错,亦未对李某的民事权益造成实质性损害,不构成侵权。
法官说法
应从技术上减少信息暴露风险
法官表示,为促进碳市场长远健康发展,海珠区法院向某碳交中心发送了司法建议,围绕“完善规则体系、优化平台功能、加强监督管理”三方面,建议其制定专门的信息披露制度,明确“最小必要”原则;开发“信息选择性披露”“安全通信模块”“线上开票”功能,从技术上减少信息暴露风险;强化告知同意与事后监督机制,要求信息接收方签署承诺书,确保信息用途合规。某碳交中心对此高度重视,迅速函复法院,报告了系列优化措施:制定交易主体信息保密和管理制度,填补制度空白等。 (人民法院报)
编辑:李焕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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