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夏国风动画《八仙!》热度持续走高,影片讲述八位草根凡人阴差阳错凑在一起,假扮神仙经营道观、组队寻宝、一路成长救赎的故事。影片充满戏剧化想象,但将剧情投射至现实,“假冒神仙”“组团取宝”等剧情,暗藏刑事、民事等法律风险。本期“看剧说法”,就来聊聊这部国产动画电影背后的法律边界。
剧情1:几人假扮神仙开道观
看剧有疑:
八位主角为谋取钱财,刻意伪装成仙者开设道观,对外宣称可满足百姓诉求,收取民众香火供奉,计划借道观身份潜入藏宝阁盗取珍宝。而现实中假扮神仙、收取群众钱财,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法官释法:
该行为若置于现实法律框架下,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主观上,八人各怀鬼胎,以“搞票大的”为目标,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直接故意。八人本为草根却伪装神仙,对外宣称有求必应,使百姓相信其“神仙”身份而自愿交付香火钱,八人因此取得了较大数额的财物,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同时,根据《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可能受到行政、治安管理处罚甚至刑事追责。
影片结尾八人迷途知返守护蓬莱百姓,完成了从“骗子”到“守护者”的蜕变。但现实中没有将功补过的仙界剧本,只有罪责自负的铁律。
剧情2:曹国舅利用职务便利 帮众人违规承包道观
看剧有疑:
曹国舅明知钟离权等人不具有“神仙”资质,却以获取其承包道观、挖通地道后取得财产中一定份额为目的,帮助办理承包手续。
法官释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收受股票、股权的预期收益作为贿赂形式,构成犯罪的,应予依法认定。本案中,曹国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谋取其未来获益中的一定份额作为对价,违反规定为钟离权等人办理承包手续,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其行为实质上系以预期收益为标的的权钱交易,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受贿罪论处。
剧情3:挖地道潜入藏宝阁 顺手窃取财物
看剧有疑:
八位凡人挖地道、取宝藏,计划潜入只有神仙才能通行的藏宝阁,目标直指藏宝阁中的巨额财富。这在刑法上如何定性?若取走的是无主宝藏或遗忘物,法律评价是否不同?
法官释法: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剧中挖地道的行为,属于典型的秘密窃取手段。无论藏宝阁的所有权人是神仙还是凡人,只要财物处于他人合法控制之下,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取走,即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值得注意的是,八位凡人的目标是“十辈子花不完”的泼天富贵,极有可能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法定加重情节,将面临更为严重的刑事处罚。即便行为人辩解“以为是无人看管的无主物”,鉴于藏宝阁的封闭性和控制状态,客观上仍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应以盗窃罪追究。
剧情4:护宝神仙私卖宝物
看剧有疑:
护宝神仙将玉虚琉璃灯私自卖给福禄寿三仙,属于何种行为?
法官释法:
涉案琉璃灯系仙界公有财物,护宝神仙负有保管职责。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该财物转卖牟利,系以转卖为名行侵吞公共财物之实。该行为在客观上侵害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同时亦损害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若护宝神仙在刑法上能够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则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贪污罪构成要件,应以贪污罪论处。
剧情5:铁拐李在澡堂白吃白喝
看剧有疑:
铁拐李在澡堂中免费吃住一年多,连一张门票都不买,应当如何处理?
法官释法:
一般情形下,买票进入洗浴店后,消费者与洗浴店建立服务合同关系,消费者通过支付票款这一对价,享有获得洗浴、饮食等服务的权利。但铁拐李享有服务却未支付对价,显属违法,洗浴店有权要求其支付相应价款。如其拒不支付,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任意占用公私财物的,公安机关可对其处以拘留或者罚款。
剧情6:师傅诅咒钟离权、吕洞宾终身偷盗,此行为性质如何?
法官释法:
若该诅咒系以侮辱性言辞或公开贬损人格的方式呈现,则可能涉及名誉权侵权问题。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如诅咒内容构成对他人品德、声望等社会评价的贬损,受害人有权要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造成精神损害的,还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若侮辱行为系公然实施,公安机关可依法对行为人处以拘留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刑法规定的侮辱罪。
□延伸阅读
传统神话如何“合法出新”
影片的大胆创新也引发观众的广泛讨论,那么把八仙的故事改成这样,法律上允许吗?传统神话传说在著作权法上处于什么位置?创作者的改编自由边界在哪里?
八仙传说的版权属于谁?
八仙传说起源于民间,历经宋、元、明、清数百年,通过话本、戏曲、小说等多种形式不断演变。八仙传说是集体智慧的结晶,没有明确的原始著作权人。我国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而截至目前,专门针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条例尚未出台。在司法实践中,流传已久的民间传说普遍被认为已进入公有领域,不专属于任何个人或组织,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
改编传统神话有法律限制吗?
既然八仙传说属于公有领域,那是不是意味着创作者想怎么改就怎么改?
著作权法中有一项重要的著作人身权叫“保护作品完整权”,即禁止他人歪曲、篡改自己的作品。但这条规则有一个关键前提:作品必须有明确的作者。八仙传说没有具体作者,因此这条限制在神话改编中并不适用。
当然,改编自由不等于创作没有标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条中将传统口头文学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且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八仙传说列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并确认保护单位为蓬莱区文化馆,其负责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法律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该行为各地有出台不同的行政处罚规定。(综合上海金山法院 延庆法院 杭州法治 央视新闻)
编辑:林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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