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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谣”民航飞行安全将严惩,“两高”联合发布涉民航安全司法解释,严惩“机闹”、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等行为

2026-04-08 来源:智慧海都

N央视 新华


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解释》共7条,将自2026年4月9日起施行,针对现阶段依法惩治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犯罪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如何正确适用刑法、准确把握刑事政策作出了规定。


对“空姐空少”使用暴力,或构成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违规开启民航飞机应急出口舱门,在机舱内打架斗殴,对乘务人员使用暴力……这些行为严重影响飞行安全。


如何判定这些行为属于行政违法行为,还是构成刑事犯罪?


对此,《解释》明确,并非所有违规开启民航飞机舱门的行为都构成刑事犯罪,只有在民航飞机处于依靠自身动力移动期间或者空中飞行期间违规开启舱门、足以引发危害公共安全危险的情况下,以刑法中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对于飞机尚未依靠自身动力移动等情况下违规开启舱门的行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由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最高法刑四庭庭长罗国良介绍,《解释》采用列举式规定,对在飞行中的民航飞机上使用暴力行为构成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规定,特别明确乘务员即通常所称的“空姐空少”属于“飞行安全保障人员”,是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犯罪对象,对飞机乘务员使用暴力的行为可能构成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解释》还对实践中存在的破坏民航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干扰民航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犯罪的刑事处罚作了指引性规定。


从严惩治“造谣”民航飞行安全犯罪


口无遮拦谎称“飞机有炸弹”,会有哪些严重后果?


2023年8月,陈某波的妻女因超过值机时间而未能登机。陈某波同日报警要求为其妻女办理机票改签,未果后心生不满,在报警电话中编造航班上有炸弹的虚假恐怖信息,导致机场启动一级应急预案,后续多个航班延误。最终,陈某波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陈某波虽被依法惩处,但在司法解释出台前,相关法律适用问题比较复杂,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没有明确标准,影响执法司法实践中对此类行为打击的精准度和惩治的威慑力。


对此,《解释》突出对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犯罪的从严惩治,规定行为人的行为影响民航航班、民用机场正常运行,或者致使公安、武警、消防救援、卫生检疫等部门采取应对措施的,应作犯罪处理;结合民航飞行安全领域的实际情况及危害行为的特点,明确列举六种情形,具有这六种情形的,属于造成严重后果,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事惩处更为严格了。


《解释》同时明确,无论是采取明示还是暗示的方式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符合相关条件的,均可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坚持依法从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行为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安全感和民航行业健康发展,甚至可能造成一定范围内的社会恐慌心理,必须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总体原则不动摇。


据介绍,对出于仇视报复社会等动机和目的,经周密预谋策划后实施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行为,意图制造社会不稳定因素的行为人,以及多次实施此类行为屡教不改的行为人,依法予以严惩。对于行为情节一般,且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或者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行为人,可以依法适度予以从宽处理,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此外,《解释》还进一步明确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原则。《解释》明确,民用航空器内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为人在民用航空器飞行期间被抓获的,由行为发生后民用航空器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可以由民用航空器始发地、经停地或者目的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以避免实践中可能出现的管辖权争议。


此次新闻发布会还发布了“王某深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江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及“陈某波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共3起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犯罪典型案例。







编辑:周德庆

责任编辑: 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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