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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都故事绘∣AI会“幻觉” 你可不能犯“糊涂”

2026-07-17 来源:智慧海都

编者按:AI辅助生成的6部视频,未经许可被销售牟利,能索赔吗?用AI“洗稿”后换号发布,侵权了吗?“AI幻觉”编造罪名,平台要担责吗?随着AI技术的高速发展,越来越多新现象、新问题涌现,对平台治理、风险防范以及个人处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期《海都故事绘》三个案例与AI引发的纠纷有关,且看法院给出判决吧。


唐昊/漫画



达到著作权独创性阈值 AI生成的视频受保护



深圳某文化传媒公司系一家专注于数字内容创作的企业,2024年,其在生成式人工智能(AIGC)软件的辅助下,创作完成了6部视频(下称案涉视频),视频发布后在网络平台获得较高关注度和知名度,并取得了AIGC作品数字备案证书,享有完整著作权。


成都某科技公司系一家运营AI商业培训课程的民营企业,在未经深圳某文化传媒公司许可的情况下,通过与案外人签订推广协议的方式,在网络平台通过多个账号发布去除水印和来源标识的侵权视频,并在评论区引导用户添加其企业微信,销售AI商业视频课程牟利。


深圳某文化传媒公司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成都某科技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

案涉视频并非AI“一键生成”

赔偿原告6万元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深圳某文化传媒公司在创作案涉视频时,经历了撰写脚本台词、用AI(人工智能)软件生成分镜、筛选素材、生成配音配乐、使用剪辑软件进行视听融合等复杂的人机协同过程;成都某科技公司发布的侵权视频完整或实质性使用了案涉视频。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视频的创作过程并非简单输入提示词,由AI“一键生成”,而是经历了独立创作脚本、台词、配乐,反复调试参数与提示词、多轮生成筛选,对AI生成的离散画面进行剪辑、配音配乐整合、节奏编排等递进式环节。


法院认为,深圳某文化传媒公司对案涉视频的叙事节奏、转场逻辑、声画对位等核心表达要素形成了实质性控制和个性化选择,其智力劳动已从“思想”层面转化为具体的“表达”,达到了著作权法要求的独创性阈值,案涉视频构成视听作品。


被告成都某科技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了原告深圳某文化传媒公司的案涉视频,使不特定公众可以通过网络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观看,构成对原告案涉视频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判令被告成都某科技公司赔偿原告深圳某文化传媒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万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有实质性智力投入

可受著作权法保护


法官表示,本案系涉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的著作权保护典型案例,明晰了人机协同创作的法律边界,确立了“连续性智力投入与实质性表达转化”的认定标准,明确创作者在使用AI工具辅助创作的情况下,在脚本创作、参数调试、素材筛选、后期剪辑等全流程中进行实质性智力投入所形成的作品,可受著作权法保护。本案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能否作为作品受到法律保护确立了清晰的裁判规则,有效保护了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法治日报)

唐昊/漫画



用AI“洗稿”后换号发布 构成非法经营罪


2023年11月,徐某、罗某雄、阚某奇三人开始合伙经营一家信息科技公司。他们的“业务”流程是:先从网上搜索截取热点文章、新闻,再利用AI(人工智能)软件对文章、新闻进行“洗稿”,变成伪原创文章,再招募拥有网络自媒体平台账号的网民当学员,利用学员的账号发布伪原创文章,赚取平台支付的流量提成,与学员五五分成。


其间,徐某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负责教授公司员工使用软件;罗某雄负责招募有自媒体平台账号的学员,指导学员发布“洗稿”后的伪原创文章;阚某奇负责公司员工的考勤与薪酬核算,以及学员提成的分发、搜索截取热点文章等。经审计,徐某、罗某雄、阚某奇等人通过上述行为,非法获利共计5万余元。


法院审理

编撰虚假信息有偿发布

多人被判刑并罚款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罗某雄、阚某奇结伙,违反有关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编撰虚假信息并通过网络有偿发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据此,法院依法判处徐某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罗某雄有期徒刑1年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阚某奇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本案主审法官指出,本案中,不法分子先利用AI软件“洗稿”,后利用学员对“洗稿”后的伪原创文章进行发布,获取平台流量提成。这种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信息网络服务市场管理秩序,也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法官提醒

技术工具并非刑责的

当然阻却事由


法官提醒,技术工具的中立性并非刑事责任的当然阻却事由,司法机关有必要也有能力穿透技术表象,依据行为的实质危害作出精准回应,这不仅有助于数据要素时代信息市场秩序的维护,也是人工智能产业规范、健康发展的司法保障。 (法治日报)


唐昊/漫画


“AI幻觉”编造罪名 平台被判担责


2024年9月30日,李某在某搜索平台手机客户端搜索个人信息“姓名+职业+所在地”时,发现平台关联“李某被判几年”的内容,且该平台“AI智能回答”板块回复“三年,李某被判三年有期徒刑。根据搜索结果,被告人李某因犯爆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等信息(该刑期为AI虚构内容,无真实判决),将李某本人穿着职业装的照片一并展示在回答内容中。


李某认为该搜索平台智能回答展示的内容与本人的实际情况完全不符,遂至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删除“AI智能回答”中的不实内容,并对其公开赔礼道歉及赔偿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业务损失费等经济损失合计45万余元。


法院审理

侵犯名誉权

书面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通过AI技术把文字内容与图片进行加工合成,在其搜索平台“AI智能回答”中将回答文字内容与李某的职业着装照片一同对外展示,指向性明确,且其回答内容中包含李某犯爆炸罪被判刑三年等不实、负面、贬损性词汇,会对李某工作、生活等方面造成负面评价。A公司搜索平台中“AI智能回答”板块是公开的网络空间,其展示的上述不实、错误内容客观上必然降低原告李某的社会评价,对其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故A公司的行为侵害了李某名誉权,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同时,法院认为,鉴于庭审中,双方确认A公司已将“AI智能回答”中该部分错误内容删除,故已无判令A公司删除内容的必要。结合A公司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并以降低因网络传播对双方造成的损害为考量因素,A公司采用书面形式向李某道歉为宜。关于李某主张的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业务损失费等,因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故对该项诉求不予支持。


综上,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判令A公司向李某书面赔礼道歉。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日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平台要守住

保护他人合法权利的底线


本案是生成式人工智能“AI幻觉”引发人格权侵权的典型案例。“AI幻觉”是大模型基于概率生成内容时产生的固有局限,但“技术中立”并不会减轻法定责任。


“在AI技术发展进程中,既要对技术创新保持适度的宽容,不能苛责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者对所有技术问题承担绝对责任,但也应坚决守住保护他人合法权利的底线,使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承办法官表示,对生成内容带来的潜在侵权风险,平台应尽可能避免侵权内容的产生。 (中国普法)


编辑:李焕泉

责任编辑: 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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