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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员形象受损,剧方可要求赔偿全部损失?

2022-12-07 来源:智慧海都


11日,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微信公众号消息,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与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共同制定的《演员聘用合同示范文本(试行)》正式对外发布。



专业配音成本从演员片酬中扣除


文本中提到,如演员方无法按照甲方要求(未能按时配音或配音质量欠佳等)完成配音工作的,演员方同意甲方有权为演员方出演角色选择专业配音进行配音,相应成本(如配音酬金、差旅、食宿)由演员方承担,或在支付给演员方的片酬中予以扣除。


演员在剧中署名方式顺序位置需在合同明确


文本中提到,演员方如约完成本合同所有工作后有权于该剧中署名。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的《电视剧母版制作规范》,各方约定,丙方(演员)在该剧的署名方式、顺序、位置为【 】。有关署名事宜各方有补充或另行约定的,依约定处理,其他未尽事宜由甲方确定。


演员形象受损影响剧方发行应赔偿全部损失


文本中提到,如演员方违反7.2.2款之约定,演员方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且甲方有权删除或技术移除、遮蔽、替换演员方已经拍摄完毕的内容及形象,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再为演员方署名,演员方应退还所收取的全部合同款项。


根据合同,第7.2.2条款要求演员方应保持良好、健康的形象,不得出现吸毒、嫖娼、偷逃税款等行为。




来源:中国新闻网

编辑:丁小燕

责任编辑: 丁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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