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温柳婷
“国外到处是商机”“出国工作,轻松月入过万”“一夜暴富不是梦”,受境外所谓“高薪”诱惑,不少人踏上了偷越国(边)境的“不归路”。然而,“偷渡客”们往往未能走上致富的“钱途”,得到的并非衣锦还乡,而是法律的严惩!
2020年3月,罗某某、叶某某和吴某某在未办理有效出境证件的情况下,结伙偷越国(边)境,由罗某某负责联系违法组织偷渡人员。在此期间,叶某某(另案处理)也委托罗某某联系偷渡事宜。同年3月22日,三人和叶某某抵达西双版纳后,在违法组织偷渡人员的安排下,被带至云南与缅甸边境的县城,通过爬山、坐车等方式经由边境便道非法出境至缅甸勐波。2020年下半年,罗某某偷渡返回中国境内,后叶某某和吴某某也一起偷渡返回中国境内。
今年7月,松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叶某某和吴某某在明知非法越境的情况下,多人共同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且系共同犯罪。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三名被告人均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编辑:丁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