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全媒体记者 林涓
通讯员 叶一凡
在浩瀚的大海上,商船、渔船穿梭其间,构成繁忙的海上交通景象。然而,近年来商渔船碰撞事故却时有发生,给船舶安全和船员生命带来了巨大的威胁。而在诸多引发此类事故的原因中,渔船“抢船头”这一危险行为尤为突出,4日,漳州海事局公开了一起商渔船碰撞事故,并在该起事故中开出首张渔船违反海上航行规则罚单。
商船“M”轮装载32600吨甲醇在我国南海水域,与渔船“F”轮发生碰撞
11月1日16时45分,商船“M”轮装载32600吨甲醇在我国南海水域,与渔船“F”轮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渔船“F”轮船首舷墙凹陷约3米长,中部开裂约1.2米,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4万元,属一般等级(小)事故。事故发生后,海事部门迅速成立事故调查组,还原了事故发生过程。事故发生时段,能见度良好,两船均为在航机动船。商船“M”轮为东北航向,渔船“F”轮为东南航向,两船航向交叉,构成碰撞危险。
根据《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两艘机动船交叉相遇致有构成碰撞危险时,有他船在本船右舷的船舶应给他船让路”,商船“M”轮处于渔船“F”轮的右舷,故渔船“F”轮为让路船,商船“M”轮为直航船。
调查组认定本起事故中,“F”轮未正确判断碰撞危险、未积极履行让路船义务、未能及早地采取大幅度的让路行动,宽裕地让清对方船舶。同时,商船“M”轮未采取最有助于避免碰撞的行动。上述两船的过失行为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渔船“F”轮的过失大于商船“M”轮,渔船“F”轮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商船“M”轮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其中,渔船的过失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查明事故原因后,漳州海事局执法人员根据事故调查“四不放过”原则,对渔船“F”轮船舶所有人兼船长,给予其罚款人民币3万元、扣证3个月的行政处罚。这是漳州海事局自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首次查处渔港水域外渔船违反海上航行规则的违法案件。
漳州海事局执法人员提醒,让路船“抢船头”这一行为看似只是驾驶员的一时冲动或盲目自信,但实则蕴含着巨大的风险。正如前面所讲的事故案例,渔船船长自认为能抢在来船船头之前通过,可海洋环境复杂多变,水流、风浪等因素随时可能改变船舶的航行轨迹和速度,加之来船向右避让,使得其无法按预期顺利通过,进而引发碰撞事故。面对海上的各种交通情形,切不可心存侥幸,盲目自信地采取不当行动。只有所有商船和渔船驾驶人员都秉持严谨、负责的态度,严格依照规则行事,才能有效降低商渔船碰撞事故的发生概率,确保海上交通秩序井然,保障每一艘船舶及船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编辑:肖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