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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建阳一废品回收店疯狂收赃,结果栽了!

2024-09-20 来源:智慧海都

N海都记者 温柳婷


南平市建阳区一废品回收店,明知收购的“废品”来路不明极有可能是盗窃而来的赃物,因有利可图报有侥幸心理,沦为小偷的“帮凶”,殊不知来钱快栽得更快!


2024年7月至8月,南平市建阳区发生了多起电动车电瓶被盗案件,在建阳分局民警的不懈努力下,犯罪嫌疑人王某、蓝某被抓获,其二人到案后供述了在建阳多个小区多次盗窃电动车电瓶的行为,但二人对于民警询问赃物去向避而不答。


民警判断,犯罪嫌疑人盗窃如此多的电瓶,肯定有一个固定的销赃地点!民警迅速开展综合研判,最终锁定了建阳区一废品回收店,在店内抓获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刘某。


原来,刘某早在2023年在收废品时就认识了王某,2024年7月的一天王某小心翼翼地询问其收不收购电瓶,数量较多。


刘某看王某神情紧张,便知电瓶是非法所得,但却抵抗不住有利可图,于是“心照不宣”地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收购了王某手中电瓶。在接下来一段时间,王某及蓝某多次在深夜将盗窃来的电瓶放置在其店门口,第二天刘某再与王某等人结算,所得赃物价值6000多元,现刘某已被刑事拘留。


法律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编辑:丁小燕

责任编辑: 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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