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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砍头息”,法院到底认不认?三明永安法院判了

2024-08-18 来源:海峡都市报

N海都全媒体记者 毛朝青 通讯员 徐娟 朱荣增


什么是“砍头息”?“砍头息”是指预先在借贷本金中扣除利息,在民间借贷案件中经常出现。当民间借贷遇到“砍头息”,法院会支持吗?


近日,三明永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砍头息”引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定借款人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出借人。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王某某因资金周转向邱某借款1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一年,按月利率2.5%支付利息。同日,王某某收到借款15万元并向邱某支付利息3750元。借款期满后,王某某未能还款,邱某遂起诉要求王某某返还借款15万元。


法院审理


永安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利息是按约定利率计算的孳息,是借款人完全支配和使用借款本金所承担的成本。本案中,虽然邱某足额向王某某交付了借款本金15万元,但王某某收到借款本金后于当天即向邱某支付了利息3750元,故王某某实际并未享受到借款本金3750元的期限利益,可视为“非典型”的“利息预先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的规定,认定借款本金为146250元(即150000元-3750元)。


法官说法


融资周转莫被“砍头”,因为“砍头息”使借款人利用本金创造经济效益的资金条件受到限制。借款人在遇到此种情形时,要懂得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有意识地保留相关证据,避免在诉讼中因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编辑:余泓妍

责任编辑: 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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