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八闽 > 新闻详情

租车给未成年人,莆田一车行老板被罚!

2026-02-01 来源:智慧海都

N“福建交警”微信公号


寒假已至,同学们迎来了轻松与自由的时光,但安全的弦始终不能放松。机动车是驰骋道路的交通工具,绝非青春的 “玩具”,可一些人明知未成年人不能驾驶机动车,却依旧铤而走险,将车辆交到未成年人手中,最终害人害己。


2025年11月27日,莆田荔城交警根据大数据分析,发现一名17岁未成年人梁某某无证驾驶租赁车辆闽BX**30小型汽车上路。经核查,驾驶人梁某某以每日100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租赁车辆。交警已依法对未成年人梁某某的无证驾驶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并对其监护人开展交通安全法治教育,告知其违法驾驶的严重危害及家庭监护责任。


同年12月3日,莆田市交通运输局以小型汽车租赁人陈某某违反《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以3000元的处罚。


下一步,荔城交警持续强化部门协作联动,加大对车辆租赁行业的监管力度,严查非法租赁、转租车辆及未成年人无证驾驶等行为。同时,通过多渠道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提升群众尤其是未成年人交通安全意识和法治观念,全力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法律链接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四条中关于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年龄规定: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的侵权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监护人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交警提示:


未成年人因为生理和心理条件不成熟,缺乏交通安全意识,判断能力较弱,除了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管控,社会、监护人、租赁公司也应该负起交通安全教育责任。


家长:家长作为孩子的监护人要负起责任,保管好车钥匙,不要将钥匙放在孩子容易拿到的地方。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无证驾车,甚至是驾车肇事,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都要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来承担全部或连带责任。


租车公司:租车公司作为从事车辆租赁的经营者,要严格审查承租人驾驶资格和身份证件,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租赁服务。严禁向未成年人等不符合租赁条件的人员租赁车辆。


车辆承租人:车辆承租人应在取得合法驾驶资格的情况下,持驾驶证和身份证租赁车辆,不得将车辆交由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人员,尤其是未成年人驾驶。






编辑:周德庆



责任编辑: 海峡都市报

相关推荐
文章不错,点个赞吧!
网友评论: 已有条评论
返回顶部
海峡都市报官网归海峡都市报社版权所有,未经海峡都市报社书面授权,
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闽ICP备07502384号]
Copyright © 2022 海峡都市报社,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