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何畏 综合整理
为防范房地产项目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良性循环,日前,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发布“关于征求《福建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开发商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包括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由购房人支付的具有购房款性质的定金、订金、预付款、首付款以及后续付款(含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全装修款项、安置型商品房回购款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等全部房价款。
该细则要求,房企应当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按规定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签订监管协议、设立监管账户。
新建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应当全部进入监管账户,并协助购房人直接将购房款存入监管账户。重点监管资金必须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不得挪作他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根据项目(预售楼栋)施工建设节点,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
细则明确,预售资金监管额度根据项目建设工程造价、施工合同以及该项目的交付使用条件等因素确定。监管部门可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对监管额度实行差异化监管。
此外,细则指出,监管部门发现重点监管资金不足的,应当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补足,或根据属地开发项目情况“一盘一策”及时调整预售资金监管方案。
当预售项目存在保交楼重大风险隐患时,监管部门可以全面接管预售监管账户或建立政府监管账户,实施封闭管理,保障账户资金安全,优先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监管银行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编辑:丁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