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刘梦宁 综合整理
1月31日,据广东省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清远市发布《关于开展购买预售商品住房提取公积金支付首期款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显示,为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清远市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平稳发展,着力为缴存人提供便捷、高效的公积金服务,从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购买预售商品住房提取公积金支付首期款业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市、区)管理部负责受理缴存人申请。
所谓购买预售商品住房提取公积金支付首期款(下称“支付首期款提取”),是指在政策实施期间,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配偶在清远市购买预售商品住房时,可申请将本人在清远市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作为首期款,一次性划转至该住房对应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预售款监管账户。
按照规定,符合条件的缴存人及配偶均可申请1次支付首期款提取业务。缴存人及配偶累计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预售商品住房首期款,提取额度按房屋买受人人均份额计算,缴存人及配偶可共享提取额度。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不能申请支付首期款提取。
编辑:丁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