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福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布
《福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起来看看
有哪些要点
《实施细则》明确了适用范围——
本市四城区内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房屋结构安全、未列入五年内房屋征迁改造计划的无电梯既有住宅,适用本细则。
《实施细则》明确了基本原则——
要遵循“业主自愿、社区引导、公开透明、充分协商”的原则。各区可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小街巷整治以及城市景观改造统筹谋划、统一实施。
有条件的老旧小区按照“整体设计、自主实施”的原则,成规模、成片区推进老旧小区增设电梯,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住宅小区、楼栋、梯位为单位进行申请。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是对原有垂直交通系统的补充,应在尊重现状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
《实施细则》提到了业主表决人数比例——
既有住宅需要增设电梯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梯位全体业主征求意见。
增设电梯方案应当由同梯号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 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 面积四分之三以上 且参与表决人数占比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实施细则》提到了公示环节有异议的情况——
经上述业主表决环节同意增设电梯方案的,可依照以下程序办理公示,公示期为10天。
公示期间收到相关利害关系人对增设电梯有异议的,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依照工作职责与程序,积极组织调解 。
经协商或协调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由属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听证规定》有关规定,组织相关单位,召开听证会。
听证会后,若增设电梯方案满足规划要求,但本梯位少数业主(同梯号房屋专有部分面积与人数 占比均未达到四分之一)或小区内部分业主仍有异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予通过审查。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应积极做好调解沟通工作,引导相关业主依法通过法律诉讼途径解决。
《实施细则》明确了资金补贴标准上限——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验收检测合格后,给予资金补贴,补贴金额为不超过项目总造价(以工程总造价正式发票为凭据)的三分之一。四城区政府可根据工作实际,确定补贴标准上限,每台最高不超过10万元,鼓励加装高品质品牌电梯。
城镇老旧小区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等自住住房改造,政策支持范围扩大到本人及配偶、双方父母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等改造。
《实施细则》还提到——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安全适用、经济美观、风貌协调的原则,尽量减少对底层住宅以及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不得增加或者变相增加与增设电梯无关的空间。同时应满足我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划技术审查要求。
既有住宅拟增设电梯的,应满足底层产权车库业主车辆通行要求。
增设电梯轿厢尺寸宜考虑容纳担架空间,电梯外观应与原建筑物及周边环境协调、统一。
据了解
《实施细则》有效期为5年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适用于
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
其他县(市)区、高新区
可参照执行
榕政办〔2020〕69号、
榕政办〔2021〕107号文件同时废止
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网站、福州日报
编辑:丁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