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何畏 综合整理
监管额度原则上不高于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1倍,房企可按建设进度节点使用监管额度内资金……近日,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对《福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旨在规范福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工程的开发建设及商品房项目按期完成交付使用,防止“烂尾楼”的出现,并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征求意见稿”提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选择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商业银行作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账户名中应体现“预售资金监管专户”字样;同时,由市城乡建设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开发企业和监管银行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对于监管额度及资金使用,“征求意见稿”提出,新建商品房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额度原则上不高于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1倍,同时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对预售资金监管额度实行差异化监管。监管额度内资金随着工程建设进度节点的完成及工程款的支付而递减。
商品房预售资金进入监管账户后,当资金总额超过监管额度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向市城乡建设局报备并提取监管额度以外的资金,但优先用于该项目工程建设、税款等方面。
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编制监管额度内资金的使用计划,按照该工程建设进度节点向市城乡建设局提出用款申请。
监管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工程建设进度节点拨付使用监管额度内的资金。1、主体结构封顶前,累计申请使用不超过监管额度的 60%;2、项目规划核验前,累计申请使用不超过监管额度的 85%;3、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累计申请使用不超过监管额度的 95%;4、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后,经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市城乡建设局核实后函告监管银行终止该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编辑:李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