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福州 > 新闻详情

“物业未缴医社保,员工病逝家属索赔”追踪:公司称员工自愿放弃,部门:涉嫌违法!

2024-06-18 来源:海峡都市报

N海都全媒体记者 梁展豪 实习生 朱鸿雨 文/图

 

6月18日,海都报报道了福州一物业公司未给员工缴纳医社保,员工病逝后家属向公司索赔一事。报道中,死者陆先生家属向记者表示,陆先生在福州工作两年,仅有一条缴纳养老保险的记录,未参保福州市职工医保,导致治疗过程中仅能按照城乡居民医保报销,致使自费比例变高(详见此前报道:福州一物业公司员工病逝!家属:公司未缴纳医保,自费了17万余元)。


报道发出后,福州正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祥物业)的工作人员与记者取得联系,对上述情况作出说明。


此外,不少市民想要了解职工医保以及居民医保的不同,记者也进行了一番了解。


公司:员工自愿放弃职工医保


18日上午,正祥物业相关工作人员对上述事件进行回应。其表示,该员工入职时,公司人资人员要求其参加职工社医保,该员工表示其已参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若按公司要求参保职工社医保,员工每月应承担个人缴费部分数百元,该员工希望到手工资多一些,故不同意参加职工社医保,并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同时不停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减员)。按照规定,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不能同时缴交,两者只能选其一,因该员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未停保减员,公司无法强制为其缴交职工医保增员。


同时,上述工作人员向记者出示了一份陆先生签署的《承诺书》,当中写道:“福州正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依法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综合管理部已于2022年5月28日通知本人提供照片、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社会保障手续,现因个人原因,本人愿意放弃该公司提供的社会保障福利,其今后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本人自行承担,与公司无关。”



此外,工作人员还表示,该员工入院期间,公司同意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就医保目录内职工医疗保险可报销部分与城乡居民医保已报销部分的差额承担支付,并同意给予其人道主义关怀补贴,也多次积极主动协调其家属进行见面商谈,该家属向公司索要巨额赔偿,双方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部门:签署弃缴协议有违法律,且不能免除企业责任


上述《承诺书》是否合规,签了这份承诺书就可以不上职工医保了吗?对此,记者咨询了福州市医保中心,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员工入职后企业必须为其缴纳职工医保,若其原先参加了异地的城乡居民医保,则需要求其先进行停保,后由企业为其参加职工医保;不为员工缴纳医保则涉嫌违法。


同时,上述工作人员表示,法律强制要求企业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员工放弃职工医保的行为与法律相违背,是无效的。即便签署了放弃社会保障福利的协议,也不能够免除企业的责任。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企业不为员工缴纳社保是违反社会保险法的,双方有争议的话,家属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仲裁。


知多一点:职工医保与居民医保区别详解


此前报道发出后,不少市民想要了解职工医保以及居民医保的不同,以及从城乡居民医保转入职工医保的流程。


对此,记者从福州市医疗保障局了解到,职工医保参保的对象包括行政辖区内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群主要是行政辖区内除职工医保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在校学生、居住证持有人(有效)等。


其次,职工医保个人部分由用人单位每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按时、连续缴费。城乡居民医保是每年年底前缴纳保费(正常缴费期),次年就能享受医保待遇,或通过延缴、补缴方式享受当年度医保待遇。


因而,城乡居民医保缴费相对较少,报销比例相比职工医保要低一点。一般来说:退休职工医保参保人的报销比例>在职职工医保参保人的报销比例>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的报销比例


最后,城乡居民医保是没有医保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在缴纳医保后可持医保凭证就医,享受住院、门诊费用结算报销。职工医保有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计入个人账户,在享受住院、门诊费用结算报销待遇的同时,个人负担部分的费用可通过个人账户进行支付。


除此之外,记者了解到,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办理医保登记。若员工原本在外市参加居民医保,在福州找到工作以后,需将医保关系从外市居民医保转为福州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可先通过闽政通APP、“福建医疗保障”小程序或线下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暂停居民医保业务。之后经由用人单位为新入职员工办理职工医保增员业务。



编辑:陈悦瑶

责任编辑: 海峡都市报

文章不错,点个赞吧!
网友评论: 已有条评论
返回顶部
海峡都市报官网归海峡都市报社版权所有,未经海峡都市报社书面授权,
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闽ICP备07502384号]
Copyright © 2022 海峡都市报社,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