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全媒体记者 林雅璇 梁展豪
10月29日,本报曾报道“福州‘星座健身’被消费者投诉”一事(查看此前报道)。报道发出后,福州市民程先生报料称,自己在星座健身(万福中心店)任销售一职5个月后被开除,被欠薪3万余元,至今仍未发放。
程先生表示,员工入职该公司后普遍未签署劳动合同。继消费者投诉后,又遭离职员工投诉,“星座健身”的经营管理是否存在问题?记者作了进一步的深入了解。
离职员工:遭遇欠薪,提成迟迟未发放
程先生介绍,他之前在某招聘软件上看到星座健身(万福中心店)的销售岗位招聘信息,薪资待遇为“每月6000元底薪,加上22%的提成”。今年5月8日,程先生正式入职星座健身(万福中心店)。
“我入职的时候没有和我签劳动合同,五险一金也没有给我交。”程先生说,公司方面告知他“要先做业绩”,但直到他10月份离职时公司都未补签劳动合同。
在职期间,程先生每月只收到6000元底薪。今年10月9日,程先生被公司劝退,薪资至今未结清。程先生提供的信息显示,他在7月14日至10月9日期间,销售业绩共为153368元,应抽成33740元。他表示,其离职后多次向公司讨要薪资,公司方则称要等预售期结束才能发放。“目前说要等第二场预售结束(才结算工资),但可能还有第三场、第四场,全部结束才能够发放。”
程先生认为,星座健身(万福中心店)存在诸多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如达不到每日业绩就要罚款。“9月底的时候,要求我每天完成1000元的业绩,如果不达标就要罚款1000元,后面又要求我在几天内要做3万元业绩。”10月9日,程先生因“业绩不达标”及“传播负能量”被公司辞退。程先生说,被辞退后,其9月份的底薪也处于待发状态,已拖欠了十余天。
程先生还透露,在业绩不达标的情况下,销售都被要求自己购买套餐,“每个销售至少刷了一到两万元”。另一位销售郑先生则表示,他做了100多万元的业绩,“一分钱也没拿到”。
今年7月份在星座健身(万福中心店)做过暑期兼职的杨女士说,她在招聘软件上看到该公司的薪资待遇为“底薪3000元加上提成”,于是前去应聘。工作半个月后,却被告知在业绩不达标的情况下底薪仅为1500元,杨女士随即提出离职。她对记者表示,在职期间,公司未提出任何业绩要求。
8月16日,杨女士仍未收到应得工资,于是向星座健身(万福中心店)发送了律师函。8月17日,杨女士收到薪资617元。
健身馆:有员工存在私收客户钱财情况
30日下午,记者来到位于高新区万福中心的星座健身,门店负责人沈经理表示,程先生只收到底薪没有抽成,是因为预售还未结束,结束了就会发放。兼职杨女士底薪3000元只到手了1500元,是她个人业绩未达标所致。
沈经理还表示,郑先生未收到工资是因为私下收取了客户的会员费,但没有转入公司账户。“(郑先生)私下收取客户的钱,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已经被开除了。”他还提到,郑先生私收客户钱财超过5000元,可能涉嫌诈骗。
现场,沈经理向记者展示了与一位消费者的聊天记录,内容显示,该消费者曾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郑先生转账了3000元的会员费。“我们公司账户的流水可以直观地查到每笔会员费,客人的钱被销售自己收了是违法行为,我也要向客人要转账记录自证。”
对于程先生口中没有签合同的问题,沈经理表示,公司有安排签署非全日制的劳动合同,销售都是非全日制的合同。他还表示:“我们做不到很合理,但是绝对能做到合法,他们有选择权,可以不来上班。”
律师:非全日制合同是否合法,取决于工作时间长短
非全日制合同是否合法?如果没有签署劳动合同,如何保护自身权益?若企业存在拖欠薪资的情况,如何维权?记者咨询了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黄志光律师。
黄律师指出,《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根据以上规定,非全日制合同是否合法取决于劳动者的工作时间长短,如果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超过了非全日制用工的,则构成全日制用工,劳动者与健身馆成立劳动关系,健身馆负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劳动者缴纳社保、依法支付工资、年休假、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等义务。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因此,劳动者与健身馆是否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取决于双方成立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还是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如果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则健身馆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口头协议;如果是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则健身馆有义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否则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次月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黄律师表示,若企业存在拖欠薪资的情况,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局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立案调查,核实后可以向用人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等。经责令支付用人单位仍不支付的,且用人单位涉嫌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则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编辑:孙萌
见习编辑:陈常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