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全媒体见习记者 林雅璇
近日,市民林先生报料称,自己在福瑞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林肯4S店(以下简称林肯4S店)提车时发现车机系统故障,车辆维修耽误了提车时间,4S店应承担自己的损失。对此,林肯4S店工作人员表示,车辆不存在质量问题,因而车主的赔偿诉求不合理。目前,双方就赔偿事宜尚未达成一致。
车主:提车时间推迟,需赔偿误工费及路费
6月24日,林先生在林肯4S店预购买一辆林肯冒险家2023两驱尊雅版并缴纳定金7000元,又于29日将尾款一次性付清。购车合同写明,付清尾款后七天内可以提车。原本敲定7月5日提车,但由于林先生工作地点在厦门,无法赶回福州,便与4S店商量当周周日即8日提车。

图为:林先生的购车合同
7月8日,林先生从厦门赶回林肯4S店提车。林先生表示,相关的质检报告都很齐全,均盖有公章,但在验车阶段,他发现车机系统出现故障。“香氛系统无法正常使用,中控屏上显示连接不成功。新车还没出4S店居然就有问题。”林先生立马下车咨询店内工作人员。
林先生回忆,销售顾问先找来工程技术人员对车机系统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是“没有问题”。随后,销售顾问提出先将数据拷贝下来上传到林肯厂家进行排查处理,但由于厂家维修部门周末没有上班,只能让林先生再等待几天。林先生当即表示,因车辆维修而导致无法按时提车,增加了自己的时间成本,需要4S店赔偿误工费及福厦往返路费。“销售顾问含糊其辞,只说等检测结果出来后再商议。”林先生说,8号后自己一直请假在福州等待提车,但由于工作原因不得不于12日返回厦门。
7月13日,林先生委托家人代为提车。现场试车后,林先生父母确保车辆已经没有问题,但双方在谈判过程中又产生了分歧,场面一度僵持不下。林先生首先要求4S店出具一份加盖公章的车辆故障报告书,证实是4S店的责任导致无法提车,但这个要求遭到该店销售经理余先生的拒绝。林先生及其父母认为,4S店需要赔偿三人的误工费及提车路费共计5000元。但余先生当时表明“最多补偿一次车辆保养”。这两件事让林先生及其父母难以接受,最终选择暂不提车。
林先生告诉记者,他查询了民法典,超过承诺时间却不能提车,要返还双倍定金。19日下午,林先生母亲表示,4S店耽误他们提车的时间,至少应赔付定金7000元。
公司:车机系统更新不属于质量问题,赔偿诉求不合理
记者于7月18日下午前往林肯4S店了解相关情况。面对双方的分歧,销售经理余先生作出了解释:故障报告书无法开具,因为车本身并没有故障,只是在后台对车机固件进行了升级,所以算不上对车进行维修,只是一次更新。“现在车辆的智能化都是通过厂家OTA升级(通过网络从云服务器远程下载新的程序包,对整车系统进行更新或升级),所以系统更新是一种正常现象,哪怕车开出去后也会不定期地自动更新。因此不属于车辆的质量问题。”记者问及近期购买同款车的客户是否也有出现同样的情况,余先生坦言,这是小概率事件,虽然曾出现过手机钥匙无法连接、人脸无法识别等问题,但都通过后台更新解决了。

图为:林先生的新车
而关于赔偿问题,余先生表示,可以根据林先生的日薪和交通费用给予一定的补偿。“我们认为仅仅因为延迟提车,就要求赔偿三人的误工费及路费5000元是不合理的。”他明确表示,可以赠送林先生两面车门喷漆服务。“对于豪华品牌来说,正常一面喷漆的定价是2000元。”
律师: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但难以得到双倍定金赔付
针对此纠纷,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姚瀚律师认为,林先生与4S店就购买标的(标的指经济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车辆订立了买卖合同,该合同成立并生效,因此林先生与4S店应依法履行该合同。
因林先生与4S店同意将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7月5日变更为7月8日,则4S店负有在7月8日交付标的车辆的合同义务,未按照上述约定时间交付标的车辆,除因法定的不可抗力因素以外,无论是因为何种原因导致未能如期交付,均构成违约,则4S店应就此向林先生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四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林先生有权就4S店迟延交付标的车辆而导致的误工费及额外的交通开支等实际损失要求4S店予以赔偿。如4S店未能履行上述相应违约责任,林先生可通过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实现自身合法权益。但是,本案中的情形尚不满足《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的适用情形,故林先生所主张的双倍返还定金的赔偿主张,较难获得支持。
见习编辑:严彬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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