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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三年后申请质量鉴定,闽清法院:验收已合格,鉴定无必要

2025-09-26 来源:海峡都市报

N海都见习记者 王凯诺 通讯员 林芬

在民事纠纷中,司法鉴定并非“有申请必准”。近日,闽清法院审结一宗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案,针对某建业公司提出的质量鉴定申请,法院以“工程早已验收合格、时隔三年鉴定已无实际意义”为由不予准许,并判决该公司支付拖欠货款及违约金。


2020年10月,某建业公司与某混凝土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由后者供应项目所需混凝土。截至2023年8月,建业公司出具《付款承诺函》,确认尚欠货款50.85万元,承诺于2024年1月30日前付清。到期后建业公司未履约,混凝土公司遂起诉追讨货款、违约金及律师费。


诉讼过程中,建业公司提起反诉,称对方供应的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工程构件开裂,需加固维修,据此索赔501万余元,并申请对混凝土质量进行司法鉴定。


法院审理发现,案涉工程早在2021年6月已竣工验收,施工期间由建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混凝土抗压强度及试块进行检测,结果均为合格,各方在验收时也未提出质量异议。


闽清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混凝土构件抗压强度受施工工艺、养护条件等多因素影响,工程竣工逾三年后,已无法排除这些因素对检测结果的干扰,且某建业公司提供的鉴定报告仅指向构件强度,未证明与混凝土原材料质量直接相关,故认定鉴定无必要,不予准许。同时,结合合同约定的取样检测结果、工程竣工验收情况,驳回某建业公司的反诉请求,判决其支付货款、违约金及律师费。


某建业公司不服上诉,主张混凝土质量不合格。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指出混凝土作为原材料,其质量已通过合同约定的取样检测验证合格,构件强度问题不能直接等同于原材料质量问题,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混凝土质量不合格,鉴定既无条件也无必要。


法官说法:本案明确了司法鉴定申请的审查标准——法院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关联性、检测条件等综合判断鉴定是否必要。一方面,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原材料已按合同约定验收的情况下,多年后再以构件问题申请原材料质量鉴定,若无法排除后续施工、养护等干扰因素,鉴定结果将缺乏参考价值;另一方面,当事人应遵循合同约定的质量验收流程,及时固定证据,而非在纠纷发生后盲目申请鉴定,否则可能因鉴定无必要而承担不利后果。



编辑:潘泽彦

审核:白彩惠

责任编辑: 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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