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N海都记者 陈文华
从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获悉,《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2年5月27日经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22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该《条例》,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加强与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的协作,统筹、推动金融监管、风险处置、信息共享、金融改革创新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金融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金融风险防范意识。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金融风险防范公益性宣传,加强对违法违规金融活动的舆论监督。
《条例》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地方金融组织业务活动。
地方金融组织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时,不得挪用、占用金融消费者资金;及时、真实、准确、全面披露经营、产品和服务等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作虚假或者误导的宣传;保障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不得违背其意愿捆绑搭售产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依法收集、使用、保管金融消费者信息,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金融消费者信息等。
此外,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编辑:丁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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