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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一定免责?福建三明一公司被判担责

2024-08-02 来源:海峡都市报 阅读量:21033

N海都全媒体记者 毛朝青 通讯员 朱荣增 谢明雪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的份额到底多大?近日,福建永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担保合同无效引起的案件,判定担保人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责任。


案情简介


2013年7月,郑某某、陈某某与福建某置业有限公司等人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陈某某以9840万元受让郑某某的股权,福建某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陈某某仅支付部分股权转让款。此后,经法院执行,陈某某仍未清偿股权转让款2160万元。郑某某认为福建某置业有限公司对担保事宜有过错,遂诉至永安市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本案担保条款因不合法而无效,并不意味着福建某置业有限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郑某某明知福建某置业有限公司系为其控股股东提供担保,在接受担保时对股东会决议未尽必要的形式审查义务,对担保条款无效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责任。


福建某置业有限公司未经股东会决议对外提供关联担保,未尽到对其法定代表人、公章的管理和注意义务,对担保条款无效造成的损失也应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关规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和当事人过错程度,最终,法院判令福建某置业有限公司就陈某某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公司的行为需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作出,相对方要尽到审查注意义务,以确保担保合同的合法有效,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障。另一方面,公司应当对自身的人员及印章进行严格的管理,以免因过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编辑:余泓妍

责任编辑: 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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