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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双被刑拘!漳州一男子醉驾,竟让未婚妻顶包

2024-05-11 来源:海峡都市报 阅读量:29257

N海都全媒体记者 江方方


饮酒后侥幸驾车已是大错,当不幸发生交通事故时,还叫他人顶包更是错上加错。


5月2日22时59分许,漳州台商区交警大队接到报警称:在龙池维也纳酒店门口停车场,有两辆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局部受损。民警赶到现场后,贵FXK×××号小型汽车“驾驶人”尹某某称,自己倒车时碰撞了停放的闽D77×××号小型汽车。

在询问过程中,尹某某对事发经过支支吾吾,且根据群众反映,该车其实是一名男子所驾驶,而与尹某某一同的男子张某浑身酒气,存在很大嫌疑。

民警随即将两人带回进一步调查。经调取事发路段监控视频核实,事发时,贵FXK×××号小型汽车为张某所驾驶。在证据面前,张某承认自己是贵FXK×××号小型汽车车主尹某某的未婚夫,因喝酒开车碰撞了其他车辆,怕被追究法律责任,所以让未婚妻尹某某顶包。


经鉴定,张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 160.1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民警依法对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作出吊销驾驶证,并采取刑事拘留处罚;对尹某某涉嫌包庇罪采取刑事拘留。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福建交警提醒,开车的朋友们一定要时刻谨记,饮酒后自觉选择代驾、打车或其他安全方式出行。不要抱有侥幸心理,更不能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途中换位、找他人“顶包”。广大群众切莫碍于亲情、友情替人作伪证顶包,感情不能逾越法律的底线。真正的帮忙,应当是及时提醒、劝告饮酒者不要开车。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

【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编辑:小严

责任编辑: 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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