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N海都全媒体记者 曾炳光 通讯员 颜丽月、王志超
明知村里人利用银行卡实施网络犯罪,仍提供银行卡给其最终获刑。近日,经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周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2020年2月间,被告人周某明知同村的陈某(另案处理)向其租借银行卡用于实施网络犯罪活动,仍将其名下的2张银行借给陈某,用于网络犯罪支付结算。自2020年3月1日至3月21日期间,上述2张银行卡共入账187万余元。后被告人周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
检察官释法:本案中,被告人周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银行卡租借给他人使用,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数额达187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官提醒,银行卡应实名使用,不应转借他人,更不能因一念之差为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帮助,否则将面临法律的处罚。
编辑:丁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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