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6月6日消息,为正确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最高法6月6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6月20日。
在零售、住宿、餐饮、健身、出行、理发、美容、教育培训等生活消费领域,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多次或者持续向消费者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产生的纠纷适用该解释。
根据征求意见稿,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消费者系在充分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后支付预付款的除外。预付式消费合同对消费者无理由退款作出对消费者更有利的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明确预付式消费中无效情形
征求意见稿提出,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等法律规定,主张经营者提供的下列格式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利;
不合理地限制消费者转让预付式消费合同权利;
约定消费者遗失记名预付卡后不补办;
约定经营者有权单方变更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种类、质量、数量等合同实质性内容;
免除经营者对所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瑕疵担保责任或者造成消费者损失的赔偿责任;
排除消费者住所地法院管辖,不合理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
存在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情形。
经营者欺诈消费者
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征求意见稿明确经营者欺诈消费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经营者存在下列行为,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请求经营者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虚构或者夸大宣传商品的质量、功能,服务的内容、功效,误导消费者进行预付式消费;
通过虚假折价、减价、价格比较等方式误导消费者进行预付式消费;
收取预付款后,终止经营,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
隐瞒计划终止经营或者不能正常经营的事实,诱导消费者支付预付款;
存在其他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经营者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消费者七日无理由退款
根据征求意见稿,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消费者系在充分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后支付预付款的除外。
预付式消费合同对消费者无理由退款作出对消费者更有利的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来源:中国证券报
编辑:丁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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