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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银行保险机构不得强制捆绑、搭售产品和服务

2022-12-07 来源:智慧海都 阅读量:24394


5月19日,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途径反馈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6月19日。


《征求意见稿》共8章56条,明确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公司治理、经营发展战略和企业文化建设,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各项工作机制。为保障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征求意见稿》列出禁止性行为,包括强制捆绑、搭售产品或服务;以融资或者其他交易条件为前提,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提供服务、收取费用;未经消费者同意,单方为消费者开通收费服务;利用业务便利,强制指定由消费者承担费用的第三方合作机构为消费者提供服务;采用令人误解的手段诱使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等等。


《征求意见稿》明确,银行保险机构向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时,应保障产品及服务的风险收益匹配、定价合理、计量正确。在提供相同产品和服务时,不得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或风险状况的消费者实行算法歧视。在产品设计上,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改进产品设计,对新产品履行内部风险评估和审批程序,充分评估客户可能承担的风险并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不得违反监管规定针对普通消费者提供多层嵌套、结构复杂的产品。与此同时,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有利于消费者接收、理解的方式进行产品和服务信息披露。对产品和服务信息的专业术语进行解释说明,及时、真实、准确揭示风险。对于具体的披露信息,《征求意见稿》则提出,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向消费者披露产品和服务的性质、利息、费用、主要风险、违约责任、免责条款、第三方合作机构参与事项及其他可能影响消费者重大决策的关键信息。贷款类产品应明示年化综合息费成本。在营销宣传方面,银行保险机构不得进行欺诈、隐瞒或误导性的宣传,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征求意见稿》还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消费者资产,不得挪用、占用消费者资金,不得组织、诱导多个消费者采取归集资金方式满足合格投资者条件购买私募资产管理产品。通过电话呼叫、信息群发、网络推送等方式向消费者发送营销宣传信息,银行保险机构应向消费者提供拒收或退订选择。消费者拒收或退订的,不得再以同样方式发送营销宣传信息。在进行催收前,银行保险机构应采取适当方式提醒债务人,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清偿责任。在催收过程中,不得未经法定程序或消费者同意,向不具有偿债义务人员告知具体债务信息和个人敏感信息;不得冒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名义实施催收;不得采取暴力、恐吓、欺诈、威胁等不正当手段;不得采用其他违法违规和违背公序良俗的手段进行催收。



来源:澎湃新闻

编辑:丁小燕

责任编辑: 丁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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