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全媒体记者 林雅璇 通讯员 蓝秀华 钟倩
缓刑期间又拒执会有啥后果?近日,永定法院审理一起拒执罪案件,一男子在缓刑考验期间,借公司名义买车,企图“瞒天过海”逃避执行,最终数罪并罚,被判处实刑。
2014年5月,永定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归还阙某借款80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刘某既不向法院申报财产情况也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2019年1月,刘某在外务工有正常收入后,为规避法院执行,以甲公司的名义按揭购买小车一部,之后将按揭款通过他人的银行账户转给甲公司的张某,由张某代缴月供。经查,刘某购车累计转移收入42672元,严重损害了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及人民法院裁判权威。
另查明,2016年10月,刘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永定法院判决宣告缓刑,本案发生时该案尚在缓刑考验期限内。
永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未主动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而将收入挪作他用,逃避应承担的给付金钱义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刘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前罪缓刑,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拘役6个月,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缓刑不等于自由。缓刑考验期是法律给罪犯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作为缓刑考验期的被执行人更应自觉遵守法律,在自身涉执案件后,应积极与法院联系,主动申报财产,依法履行法定还款义务,勿要心存侥幸,以各种方式规避执行,以身试法,终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编辑:陈佳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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