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全媒体记者 曾炳光 通讯员 魏明东 简林津
文先生(化名)与朱女士(化名)离婚时,未对共有房产进行分割。现如今婚都已经离了近4年,还能再要求分割吗?近日,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龙山人民法庭就成功调解了这么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文先生与朱女士于2009年经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女。因文先生长期在国外工作,双方聚少离多,感情日渐淡薄,便于2019年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一人抚养一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房产仍归双方共同所有。此后,朱女士和大女儿也一直居住在涉案房产内。
两年后,文先生再婚。于是朱女士催促文先生尽快分割双方共有房产,但双方对共有房产如何分割存在较大分歧,无奈之下朱女士一纸诉状将文先生告上法庭。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分别联系文先生与朱女士,相约进行调解。承办法官注意到,文先生与朱女士的本意,都是不想让失败的婚姻波及到孩子,而朱女士此次起诉分割共有房产,也是为了避免日后与文先生新组建的家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你们这样说到底不都是为了孩子好?”法官的话,一下子切中要害。“争吵并不解决问题,真想为了孩子,就应该共同讨论解决办法。”
最终,经过法庭多次调解,双方对共有房产价值达成一致意见,同时也达成了涉案房产归朱女士所有,由朱女士向文先生支付相应补偿款的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
虽然《民法典》中仅要求离婚协议中应当载明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即可,但建议男女双方在离婚时,仍应当尽可能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孩子抚养权归属、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等具体内容,避免在离婚后因约定不明产生新的纠纷。结合本案,就是因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未明确约定涉案房产的归属,从而导致本案的纠纷。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规定,因本案仅有朱女士一方主张房产所有权,且双方已对涉案房产价值达成一致意见,故可确认涉案房产归朱女士所有,再由朱女士向文先生支付相应房屋补偿款;若双方对涉案房产价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便只能委托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产作出评估,最后再由取得房产所有权的一方支付另外一方相应的补偿款。
编辑:丁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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