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齐榕
具备条件的中小学食堂,
原则上不再引入
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
校长是第一责任人,
对食堂及校外供餐管理工作负总责;
学校食堂经营权不得分包或转让,
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记者26日从福州市教育局获悉,由福州市教育局、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福州市中小学食堂及校外供餐管理办法(试行)》近日出台。该办法适用福州市公民办中小学校,中职学校、特教学校等学校的食堂及校外供餐管理,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学校食堂,校长是第一责任人
该办法提出,学校是食堂及校外供餐管理的责任主体,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食堂及校外供餐管理工作负总责。学校食堂要坚持公益性经营,具备条件的中小学食堂原则上采用自主经营方式供餐,不再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食堂,不再签订新的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合同。确需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委托经营的学校,应向本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学校食堂原则上必须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学校食堂经营权不得分包或转让,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经营服务合同须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严禁学校只包不管、以权谋私、暗箱操作、收受回扣、优亲厚友等问题,确保学校食堂的公益性质不受影响。
教职工的伙食费,与学生同菜同价
该办法提出,学校食堂饭菜一律实行明码标价,切实维护师生合法权益。在食堂就餐的教职工的伙食费,与学生同菜同价。承包或委托经营食堂的房屋和经营设施由学校提供,维护修缮费用由学校承担,并严格执行“零租赁”、免收管理费;不得向承包方或委托经营方转嫁食堂建设、修缮等非合同约定的费用,防范企业转嫁运营成本,损害学生利益。
学校对承包或委托经营食堂单位实行退出管理,严格量化考核,建立信用档案。学校在与承包或委托经营方签订的合同中应明确退出机制。承包方或委托经营方出现应退出情况的,应立即停止其食堂经营活动。
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
按照规定,学校应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学校食堂采购食品或者食用农产品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省级部门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接收确认供货者推送的追溯信息;供货者未推送追溯信息的,应当在采购食品或者食用农产品36小时内,按规定如实录入追溯信息。
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应利用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公共信息平台,每周向师生、家长公开学生餐食谱、食品进货来源、供餐企业等信息。坚持食堂财务公示制度,每月对食堂采购物品品种、数量、价格、相关票据及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进行公示。
编辑:丁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