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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超额收取的定金,可否要求双倍返还?

2025-06-19 来源:海峡都市报

N海都全媒体记者 陈丹萍  通讯员 张静吟


生活中,买卖双方常会通过支付“定金”来达成交易意向,如果买卖不成,定金怎么退?是否可以要求双倍赔偿?超额收取的定金又是否具有定金效力?日前,洛江法院审理了一起这类案件。


【案件回顾】 商家未按合同履约 消费者诉求双倍返还


2023年7月6日,赖某与某建材商行签订《购销合同》,双方共同约定:某建材商行为赖某设计其房屋的木作部分,供应橱柜、衣柜等木作的板材并完成安装,总价15万元,定金5万元。


赖某于当日支付款项5万元,后某建材商行表示要先付全款再下单,故赖某又于2023年7月15日,支付剩余10万元。但直至2025年2月16日,经赖某多次催讨,某建材商行迟迟未提供任何板材,未依约交付工作成果。故赖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


【法院审理】 超额部分 不发生定金效力


洛江法院认为,案涉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赖某依约支付定金及预付款后,某建材商行应依约交付板材并完成安装,但某建材商行逾期交付:构成违约,赖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虽然案涉合同约定定金为5万元且赖某于2023年7月6日转账5万元,但定金金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20%的部分不发生定金效力,故案涉合同定金应为3万元(15万元×20%),某建材商行违约致使赖某自住房屋木作部分无法按期完成装修,赖某无法入住,故案涉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某建材商行应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对赖某诉讼请求超过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订金、押金、定金 到底如何区分


定金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属于金钱担保,也是实践合同。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则丧失定金;而收取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定金具有惩罚性效果。


同时,《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明确规定,定金金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这样就避免当事人约定或支付定金数额过高,导致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严重失衡,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是判定是否适用定金罚则的基本依据,也就是说,如果定金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则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属预付款性质,应当予以返还或者抵作价款,但未超过部分仍产生定金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定金和订金一字之差,但含义完全不同,如果仅约定“订金”,不能认定为定金。


此外,定金和押金虽然都属于金钱担保的范畴,但二者系不同的担保方式,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而押金的数额可由合同当事人自由约定;定金具有在一方违约时丧失或双倍返还的效力,而押金则无此法律效力。



编辑:林威

责任编辑: 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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