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全媒体记者 陈丹萍
通讯员 苏惠玲 林长鑫
软件开发人未充分发挥主观努力,致技术成果不符合约定标准,应承担违约责任吗? 近日,泉港法院审理了一起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案件。
【案件回顾】开发的软件不符合约定标准,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苏某(委托方)与王某(开发方)于2023年4月签订《设辑项目股东合作协议》,其中约定:王某在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开发一款设辑AI软件微信小程序,苏某承担开发前期启动资金70000元并按开发进度分期给付;王某以软件开发技术作为入股条件,成为项目技术合伙人,苏某占70%股权,王某占30%股权等。
协议签订后,苏某先后支付王某7万余元(包含苏某应承担第三方平台的软件运行费用)。协议履行过程中,王某交付的设辑AI项目出现了字体、排版乱码,以及系统无法正常生成作品等方面的问题。双方于2023年11月5日后互不履行案涉协议。此后,苏某另行委托第三方对案涉软件继续优化,共花费60000元。
苏某认为,王某未能按期完成开发,交付的研究成果不符合约定标准,已构成了违约。故起诉请求解除双方合作协议,由王某返还其开发费用70000元,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王某则对此持有异议,表示涉及AI项目出现的字体、排版等问题,不影响用户正常使用,而无法正常生成作品系因引入链接不稳定造成,与其无关。案涉项目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双方按照股权占比承担风险责任。
【法院审理】被告个人原因致软件功能未达到约定标准构成违约
苏某所提交的在案证据,足以证明王某交付的成果存在图片生成功能不稳定、搜索、筛选、删除功能无法使用等技术问题,未达到协议所约定标准。软件功能标准未能达到协议所约定的标的系统软件,系因王某个人原因所致,可见王某存在未充分发挥主观努力尽到研究开发职责情形,构成违约。苏某请求解除协议并返还开发资金,证据充分。
综合考虑到开发成果状态以及协议履行情况,酌定王某依约退还苏某开发资金35000元。而苏某重新委托第三方开发与王某违约之间并不存在必然联系,苏某以此为由请求王某赔偿相关开发费用,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据此,依法判决:1.解除苏某与王某签订的《设辑项目股东合作协议》;2.王某返还苏某项目开发资金35000元;3.驳回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王某未尽研究开发的职责 应承担违约责任
技术开发同科学研究一样都是一项探索未知的活动。由于人们受现有知识水平限制,研究开发的失败是可能发生的,开发合同是存在风险的。风险责任应是在研究开发过程中,虽然经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主观努力,确因受现有科技知识、认识水平和试验条件所限,无法预见、防止和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所发生的损失。但如非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而导致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的,则应属于开发方责任。
就本案而言,王某交付的开发成果与协议所约定的系统软件标的存在有差异,而该差异问题更多缘于王某自身未充分发挥主观努力、未尽研究开发的职责等原因造成,因此,应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了违约,依法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编辑:肖辛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