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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拖欠企业67万元工程款!泉州洛江法院:财政评审不能作为拒付理由

2025-08-13 来源:海峡都市报

N海都全媒体记者 陈丹萍 通讯员 张静吟 


企业多次催讨工程款未果,将镇政府告上法庭。近日,泉州洛江法院审结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判决某镇政府支付拖欠的工程款67万余元。


【案件回顾】

企业多次催讨工程款67万余元未果

诉至法院


2020年9月,玉某公司中标某镇政府公开招标的地质灾害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案涉工程),双方签订书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案涉合同),对工程价款、工期、验收标准等进行约定,双方还约定经发包人(即某镇政府)组织相应造价资质人员或委托有造价资质的中介单位审核出具结算结论书或批复后,按发包人和承包人(即玉某公司)共同确认的结算价款支付至97%,余下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3年工程保修期满,并完成保修任务后一个月内结清保修金。


2021年4月7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某镇政府委托具备有造价资质的案外人冠某评估公司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结算评审,冠某评估公司于2023年5月17日出具结算评审报告载明案涉工程造价333万余元。玉某公司主张某镇政府仅支付工程款266万余元,经多次催讨拒不支付剩余工程款67万余元,故于2025年3月3日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某镇政府辩称,案涉工程需财政部门审计才能得出结算价款,其不认可玉某公司按照结算评审报告确认的工程造价作为案涉合同约定的结算价款。


【法院审理】

合同未明确约定

以财政评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的评定审核是国家对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不影响发包人与承包人合同效力及履行,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以财政评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财政评审结论不应当作为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具体到本案,案涉合同并未明确约定以财政评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故某镇政府的主张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案涉工程全部工程款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玉某公司请求某镇政府支付剩余工程款67万余元,合法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新条例保障中小企业权益

构建平等市场交易秩序


2025年3月17日,国务院发布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2025年6月1日施行),明确提出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条例的出台,有利于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构建平等市场交易秩序,增强中小企业信心。



编辑:潘泽彦

审核:白彩惠

责任编辑: 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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