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交了“超龄费”的老人跟团旅行中离世,责任谁担?保姆照料期间老人离世,是失职疏忽还是意外难测?男子与女友约会后身体不适,4天后被发现死亡,这背后究竟藏着什么秘密?本期《海都故事绘》三个案例与死亡引发的纠纷有关,一起来看看法院的判决吧。

建隆/漫画
2024年10月,某公司为其客户策划了某项旅行活动,某旅行社为此提供旅游服务并对年龄超过65周岁的人员收取800元“超龄费”。68周岁的客户王某在交纳了“超龄费”后成功报名参团旅行。旅行第4天自早上7时30分左右,王某随团先后经历爬山观景等项目,至晚10时20分左右返回酒店。在酒店等待电梯时,王某因身体不适导致呕吐晕倒,经紧急送医抢救,仍因急性呼吸循环衰竭、高血压等疾病离世。
王某的子女认为某公司和某旅行社未对老人的疾病尽到审核义务,王某的死亡与高强度旅游行程具有因果关系,故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80万元。
法院审理
患有基础疾病的老人
未主动告知应自担主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对游客负有必要的提示和救助义务,且其对旅行团中65周岁以上的游客收取了“超龄费”,应负有更高的保障义务,但其未能证明向王某告知旅行途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游客不适宜参加旅行活动的情形,亦未证明在旅行前询问过王某的个人健康状况,且本次旅行行程安排较紧、游玩时间较长,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老年团员的身体负担,对王某的死亡后果存在一定过错,故酌定其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25%的责任。
某公司作为此次旅游的策划者和组织者,明知王某年满68周岁,但未对其身体状况进行询问摸底,亦未证明向王某告知了安全注意事项和出行风险,且未提前审查行程安排是否合理,故酌定其对王某的死亡后果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15%的赔偿责任。
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自身对死亡结果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60%的主要责任。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收取“超龄费”
保障责任相应提升
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的规定可知,法律设定了更为严格的安全保障标准。旅游经营者不仅需要提供符合标准的服务,更应主动履行与这几类旅游群体年龄、身体状况相适应的风险告知、健康询问、行程审慎安排等义务。收取“超龄费”等行为,意味着经营者认可了提供更高标准服务的对价,其保障责任相应提升。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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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忙碌无暇照顾家中老人,2021年5月,李某甲(甲方、雇主)、丁某(乙方、保姆)与A公司(丙方、中介方、家政服务机构)签订了家政服务合同,约定由丙方介绍乙方为甲方家庭提供老人照护的家政服务。合同约定了各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其中明确规定保姆丁某需与朱某(李某甲母亲)分房睡。上述合同的中部空白处加盖了“B公司加盟专用”章。合同签订后,李某甲向A公司支付了中介费、保险费以及保姆丁某的工资。
同年9月8日傍晚,老人朱某在保姆丁某前往李某甲住处取餐期间摔倒。次日凌晨4时许,老人朱某又从床上摔至地面。两次事件发生后,保姆丁某均于发现后的第一时间立即联系住在附近的李某甲的亲戚。第二次摔倒后,保姆丁某与亲戚于当日5时将老人朱某送院治疗。朱某住院当天,保姆丁某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李某甲于当天另行聘请护理人员照顾母亲朱某直至同年10月24日。数日后,朱某过世。
李某甲诉至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A公司、B公司、保姆丁某对母亲朱某的死亡共同承担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法院审理
保姆已尽合理注意义务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A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家政服务,B公司自2017年9月起授权A公司为其品牌加盟商,保姆丁某与A公司并不存在雇佣或劳务关系。李某甲与丁某为家政服务合同的缔约双方,约定了报酬支付、管理指导及服务义务等内容。B公司仅授权A公司为加盟商并提供合同模板,未约定自身权利义务,非合同主体,李某甲诉其违约缺乏依据。至于A公司,其作为中介方提供家政服务供需双方的媒介服务,虽无中介服务资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相关规定,但该规定属行政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定,不属于影响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故李某甲关于合同无效的主张不成立。
李某甲在为期三天的试工中对保姆丁某的服务曾反馈了满意的意见,未要求重新更换人员,亦未在合同中特别要求服务人员具备专业护理资格或额外的培训条件。因此,李某甲主张丁某不具备上岗能力、A公司未对丁某进行培训,缺乏合同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老人朱某于2021年9月两次摔倒致住院治疗,并于一个月后在住院治疗过程中死亡,死亡原因为重症肺炎、脓毒性休克。综上,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甲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雇主应审慎选择 机构要规范管理
法官表示,雇主在选择家政服务时,应优先考虑信誉良好的正规家政机构,明确用工模式,书面细化服务标准、费用支付及违约责任等易产生争议的条款,全面了解机构及人员情况。家政服务人员应积极了解雇主的具体需求,主动沟通服务细节,并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强化安全注意义务。家政服务机构则应清晰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加强人员管理和培训,优化服务流程,建立和完善纠纷解决机制,提升整体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CCTV今日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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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独居的杨某与女子李某相识后,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事发当日,杨某去李某家中约会,二人同房后,杨某身体不适、意识不清。李某未在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而是叫来朋友宋某等人,在宋某的提醒下拨打120,后又跟120说病人不需要急救,一起将杨某送回其家中后离开,未通知杨某家属。四天后,杨某儿子才发现杨某已死亡。
杨某的四名子女将杨某尸体火化后,查看监控才知详情,将李某、宋某等五人起诉至法院,索赔31万余元,同时要求五人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
女友赔偿精神抚慰金四万
法院审理认为,在杨某病危的情况下,李某未在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而是给朋友宋某和李某丙拨打电话,没有对杨某进行积极正确的救助,其行为违反公序良俗,给四原告造成精神伤害,应给四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失费。
宋某积极去李某家帮忙并提醒李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值得肯定,但是在李某再次拨打120谎称杨某已经醒了不需要急救时,未阻止反而协助李某及李某丙、樊某、张某将杨某送回其家中,不符合一般公民应遵循的互助价值观,违反公序良俗,对原告造成精神上的伤害,应给予四原告赔礼道歉及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李某丙、宋某、樊某、张某应当向四原告赔礼道歉;被告李某赔偿四原告精神抚慰金40000元,被告李某丙、宋某、樊某、张某各赔偿四原告精神抚慰金2500元。
法官说法
支付死亡赔偿金等没有法律依据
法官表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四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父亲杨某的死亡与各被告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故四原告要求各被告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红星新闻)
编辑:李焕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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