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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餐饮企业监管新规出台

2025-09-29 来源:智慧海都

N新华社 央视新闻


当前,一些连锁餐饮企业总部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悬空、管理水平不高。有的企业总部只收取扩张费用,对门店食品安全管理“宽松软”甚至根本不管,甚至有门店出现食品安全问题,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也给行业形象带来了负面影响。市场监管总局9月28日发布《餐饮服务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新规将于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以有针对性的务实举措,督促连锁餐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规范主体责任

明确连锁餐饮总部具体义务


根据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的统计,我国餐饮连锁化率从2020年的15%提升到2024年的23%。餐饮服务连锁经营已经发展出直营、合营、加盟、内部合伙等多种模式,但在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没有针对连锁餐饮这一业态明确具体的监管要求。


《规定》作为餐饮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重要顶层设计,首次规范了餐饮服务连锁企业的主体责任,明确企业总部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防控等方面的具体义务,既填补了连锁餐饮食品安全监管的制度空白,也为基层监管提供了可操作的执法指南。


在当日市场监管总局举行的食品安全专题新闻发布会上,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总监孙会川表示,通过这一规定的实施,告诫广大连锁餐饮企业,不能只开店不管店,不能只收费不担责,更不能“没事的时候一家人,出了事相互踢皮球”。下一步,还将针对食品销售连锁、网络食品交易和直播带货等,分类制定相应的主体责任规定,推动企业更好地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明确分级监管

按门店数量界定监管层级


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规定》首次明确了不同企业规模、风险等级对应的监管层级。着重解决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对于监管超大规模餐饮服务连锁企业“心有余力不足”的问题。


根据管理规定,餐饮服务连锁企业门店数量在10000家以上、1000到9999家、999家以下的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分别由省级、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省级、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餐饮服务连锁企业的食品安全风险状况,对企业总部、分支机构进行提级监督管理。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企业总部管理的门店数量情况,在每年1月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企业总部。


拧紧责任链条

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


《规定》重点细化了餐饮连锁企业总部应当承担并落实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其中,着重解决一些餐饮连锁企业总部对门店管理“宽松软甚至根本不管”的问题。要求企业总部每年必须将一定数额的营业收入用于食品安全管理,并对由于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食品安全问题承担责任。


《规定》要求企业总部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总部调度、分支机构排查、门店管控”三级工作制度机制。


《规定》同时要求企业总部要制定覆盖从原料采购到应急处置全过程的操作规程,并推动分支机构、中央厨房、门店严格执行。


划定罚则红线

违法三情形将追责企业负责人


《规定》还明确界定了企业总部、分支机构、门店各自的食品安全责任,着重解决以往经常出现的“出了问题相互推诿”的问题。


《规定》明确对未定期对分支机构、中央厨房、门店等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或者未依法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情形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根据《规定》,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故意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性质恶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三种情形之一的,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编辑:郭寿权

责任编辑: 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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