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热点 > 新闻详情

岳母擅自为女婿买重疾险,保险合同被判无效!

2024-11-05 来源:智慧海都

随着人们风险意识的提高和经济条件的改善,越来越多的家庭开始重视保险的作用,那么,如果在被保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其购买保险,保险合同是否有效呢?近日,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岳母未经女婿同意为其投保重疾险案件。


2017年3月29日,王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投保人为王某,被保险人为其女婿李某,受益人为王某,每年保费为9095元,交费期满日为2037年4月1日。合同签订后,某保险公司通过电话方式对王某进行回访,但未对李某进行回访。合同签订后,王某连续交纳2017年至2022年保费共计54570元。


在李某得知岳母王某为其投保重疾险的事实后,表示不认可涉案保险合同,不同意继续参保,但某保险公司不退回王某已缴纳的保险费。于是,王某将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已经缴纳的保险费用。


说法

被保险人不知情且未追认

保险合同为无效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系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该案中,原告王某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代其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并缴纳保费,该保险合同并非李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未得到其追认,故案涉人身保险合同为无效合同。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确认王某与某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无效,被告某保险公司退还原告王某保险费54570元。


主审法官解释说,该案原告王某与第三人李某系岳母与女婿关系,不属于“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因此,在被告无证据证明投保时已经过第三人同意,亦无证据证明第三人事后追认的情况下,该案原告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故案涉保险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保险公司作为专业保险机构,应当熟知法律关于保险利益的规定,该案原告投保时,业务员未尽核准义务,且保险公司事后回访时,亦未对被保险人李某进行核实,因此应当承担合同无效后返还保费的法律责任。”主审法官说。



来源:法治日报

编辑:关关

责任编辑: 海峡都市报

相关推荐
文章不错,点个赞吧!
网友评论: 已有条评论
返回顶部
海峡都市报官网归海峡都市报社版权所有,未经海峡都市报社书面授权,
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闽ICP备07502384号]
Copyright © 2022 海峡都市报社,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