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同事拧杯盖时,不小心被玻璃割伤手指,这种情况能算工伤吗?
吴先生是某公司行政人员,2021年某日工作期间,同事韩小姐在茶水间清洗玻璃杯时拧不开杯盖,故而寻求吴先生帮助。
吴先生没有拒绝,在其用力拧转杯盖时不慎按碎玻璃杯,左手大拇指意外被玻璃割伤,当场前往医院急诊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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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吴先生以个人名义申请工伤认定,上海市浦东新区人社局调查核实后,作出了认定工伤的决定。
某公司对该结论不服,对此提起了行政复议。
某公司认为,吴先生帮助同事拧开杯盖不是其本职工作,因此其受伤与工作无关,不应认定为工伤。
本案经过行政复议审查,浦东新区政府决定维持区人社局认定工伤的决定。
浦东新区政府认为,吴先生在工作中因帮助同事拧开杯盖而不慎受伤,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并无不当。
解读
为解决必要生理需要的活动
理当视为与工作有关
“工作原因”不仅是工伤认定的充分条件,更是工伤定性的核心要素。本案中某公司对工伤认定情形中“工作原因”的理解仅限于本职工作内容,过于狭隘片面,显然不符合现行实际情况。
虽然现行工伤相关法律或释义并未对“工作原因”作出正面解释,但有些地方人民法院制定了一些规定,以统一实践中“工作原因”的法律适用,从中不难发现,认定职工工伤的“工作原因”包括了职工从事的本职工作、用人单位临时指派工作、因从事工作而解决必要生理需要的活动等。
就本案而言,帮助同事拧开杯盖解决喝水需求,也属于在工作中为了解决必要生理需要而从事的活动,理当视为与工作有关,而且同事之间互帮互助,形成乐于助人的良好风尚,也有助于企业内部的团结,有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对于此类工伤案件的定性,还应结合职工行为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来综合判断。
同理可得
上班时冲泡奶粉烫伤也算工伤
2020年,上海二中院审理了一起因在单位冲泡奶粉烫伤而申请认定工伤的案子。
小刘在工作单位拿着杯子准备冲泡奶粉,一不小心被白开水烫伤了左腿。同事们见状,赶紧将小刘送往医院。
医生对小刘伤口进行处理后,诊断为左下肢二度烫伤。
小刘向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区人社局受理后经调查认定小刘的情况符合工伤认定范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但小刘的用人单位甲公司不服,认为:职工在上班期间除饮水之外的饮食行为导致伤害均不属于工伤,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小刘在上班时冲泡奶粉的行为并未超出工作中满足正常生理需要的范畴,可以视为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的情形,区人社局作出的被诉工伤决定并无不当。
故而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上海二中院认为,劳动者在其劳动过程中满足其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的行为,是从事劳动工作的前提条件,属于劳动权的一部分,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华商报、澎湃新闻、劳动时报
编辑:关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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