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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欢乐游,暖心也需安心

2025-10-08 来源:智慧海都

国庆中秋双节同庆,正是出游探亲、团圆共聚的美好时节。然而,在欢乐祥和的假期氛围中,也发生了一些不和谐的“小插曲”:游客因捡拾几颗板栗,被误认为“小偷”,民宿老板冲动之下与之起纷争;预订好的酒店被单方面取消,价格却翻倍上涨;假期中通过微信处理工作,能不能获加班认定……大家在享受假期的同时,如何守护自身权益、营造和谐氛围?本期故事绘,通过三个例子,提供维权指南,愿你在享受悠闲假期时,既能收获美景与温情,也能多一份警惕与从容。


游客捡拾板栗,被误认为“小偷”


国庆假期,江苏一网友发视频称,10月2日,自己和家人在江苏连云港花果山景区游玩时,因没见过“板栗壳”好奇捡起来“看一下”,景区一家民宿的老板发现后,斥其为“逃票进来的小偷”。由于解释无果,双方发生争执。


女游客称,民宿老板娘称自己已怀孕两个月,出血并可能流产。民宿男老板先提出了2000元的赔偿,警方调解后变成了300元钱的营养费。女游客称,家人“在害怕和委屈中同意了和解”。


地图显示,涉事民宿位于花果山脚下,距离花果山景区游客服务中心只有400多米。


6日,记者电话联系花果山景区的一名工作人员,其称此事已经处理完了。“我们只负责票价咨询等事宜,具体结果我们不太清楚。”


工作人员表示,游客没有偷盗。记者留意到,2025年9月29日,“连云港发布”曾在微博发消息称:秋天来连云港别只逛景区,在花果山景区附近,随手就能捡到圆滚滚的板栗……快来解锁捡板栗的快乐。


声音:捡板栗被诬“偷盗”,景区也有责任


从游客角度看,景区内果实掉落属自然现象,在没有明确权属声明或者警告的情况下,捡拾行为当是自然而然。当然,如果民宿商户明确告知板栗系其所有,则游客也应及时放弃捡拾果实行为,取得对方谅解。但指责偷盗也需出示充分证据,不能信口而出。


事发后,景区工作人员表示,景区内的私人民宿,不归景区管理。这或许是实情,但这并不意味着景区在预防和处理此类纠纷方面不能有所作为。毕竟,引发冲突的板栗仍处在景区的地理范围内。


值得注意的是,9月连云港花果山风景区官方公众号发布了一篇《金秋时节,花果山板栗飘香,采摘正当时》,结尾甚至向游客发出了明确邀约“在这个金秋时节,不妨来花果山,亲自体验捡拾板栗的快乐……”可见,捡拾板栗是该景区推荐、倡导的文旅体验行为。在这样的文旅引导背景下,发生因游客捡拾板栗而起的冲突,就十分不该了。


相关部门需秉持公正态度,认真处理,切实维护游客和商户各方的正当权益,景区也当及时就其管理问题进行梳理、补漏,防范再次发生此类冲突。


住宿订单被强制取消,房费上涨约3倍


节前,湖南长沙的黄女士预订了郴州市北湖区裕后街欢漫酒店一间豪华大床房,入住日期为10月3日,价格为每晚160元。然而3天后,平台通知她,因“酒店调错价格”需取消该订单。黄女士对此表示拒绝,理由是“车票早已买好,当地酒店普遍涨价”。但次日,黄女士发现该订单已被单方面取消。


黄女士介绍,在此期间,同程旅行平台曾联系自己,提出如果她重新预订同城市、同日期、同房型的新订单,平台可承担部分差价,但赔付金额不超过原单首晚房费(160元),并额外提供“50元立减金”。然而黄女士发现,此时当地同类房型房价已涨至四五百元。“这些补偿也不够弥补我的损失。”黄女士说。


9月26日晚,记者根据黄女士提供的信息,通过同程旅行平台查看,她预订的酒店仍有豪华大床房房型,不过价格已变为600多元,约为原价的4倍。


律师:“异地”“线上”致维权难


针对部分平台或酒店单方面取消低价订单的行为,辽宁京阙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铎表示,平台和上述住宿商家的做法不仅打乱消费者出行计划,更涉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破坏市场诚信秩序。尤其在国庆出行高峰,临时取消订单导致消费者被迫承担高额差价甚至无房可住,损害消费体验与信任。


王铎律师分析认为,消费者通过平台下单并支付成功后,即与平台或酒店形成了有效的合同关系。平台或酒店以“价格错误”“房源不足”等非不可抗力原因单方面取消订单,构成根本违约。消费者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即按原订单入住或赔偿损失。


此外,若酒店或平台明知国庆期间会涨价,却先以低价吸引消费者下单,后再单方面取消,可能被认定为“虚假宣传”或“欺诈”。


王铎律师指出,现实中,消费者面对酒店或平台的违约,面临着难以维权的局面:平台通常属于强势方,且难以甄别平台属地;其次,酒店通常位于异地,取证、举报过程存在诸多实际困难。王铎律师呼吁,在职能部门加强监管、规范节假日动态定价机制、遏制随意涨价行为的同时,消协、行业协会应当积极发挥桥梁作用与专业优势,介入消费纠纷调处。同时,平台方也需严格落实对入驻商家的审核与管理责任,确保信息真实可靠。


假期微信不停,算“免费加班”?


国庆长假到来,不少人早已规划好出游、陪伴家人的休息时光,但对部分劳动者来说,假期里通过微信处理工作的“隐形加班”,是否能算真正的加班?


2020年5月,武汉的韦成(化名)入职一家建设公司,担任主办工程师。本以为这份工作能稳步推进,没想到在2022年10月,他被公司口头要求提交离职申请。离职后,韦成将公司诉至法院,追讨自己在职两年多时间里的加班工资。


庭审现场,韦成详细列出了自己的加班时间。他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在职期间,他的加班覆盖了多个法定节假日,包括元旦、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还有2022年的春节。韦成说,自己不仅有大量延时加班、节假日加班和休息日加班,很多时候这些加班都是通过微信完成的——在工作群里回复消息、汇报工作进度、发送现场照片,这些都是他休息时间里的“工作日常”。


公司辩称,韦成是主动离职,而且不存在加班事实,认为他诉请的加班时间和金额没有事实依据,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


法院认为,韦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其在休息时间付出了实质性劳动,公司明显占用了他的休息时间,应当认定为加班。


不过,由于韦成没有提供具体的打卡记录,微信记录里的加班时长难以准确量化,如果全部认定为加班,对公司来说也有失公平。综合考虑韦成的工资情况、职务要求、加班频率、时长、内容等因素后,法院最终酌定,建筑公司支付加班费5000元。


法官说法:休息时干“实事”,就得付加班费


判断是否构成加班,核心在于是否在标准工作时间外付出了实质性劳动。就像国庆法定节假日,如果劳动者通过线上方式处理了明确、具体的工作任务,而不是偶尔回复简单信息,就可能被认定为加班。


法官特别提醒:如果劳动者在节假日期间通过线上方式处理了工作事务,一定要注意保存聊天记录、邮件往来等工作证据,这样才能在需要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企业也要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尊重员工的休息权。即便员工没有完成加班审批流程,只要能证明加班事实存在,用人单位仍可能被要求支付加班费。

(据红星新闻、极目新闻、新京报、央广网)

责任编辑: 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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