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电影《即兴谋杀》热映,影片中“千金归来斗后妈”的情节引发热议。双腿瘫痪的少女何思怡(李庚希 饰)离家17年后,因收到父亲的一封信重回何家,却发现父亲不知所终,而继母吴丽云(邓家佳 饰)身上疑点重重。信中,何父明确表示要将家产留给何思怡,可问题随之而来……一起来看《即兴谋杀》中,关于遗产继承的法律问题!

建隆/漫画
焦点一:
离家17年
是否影响继承遗产?
剧情:何思怡在离家17年后因为父亲的一封信重回何家,她和继母,谁有优先继承权?
说法: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优先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权地位平等。影片中,何思怡作为被继承人(父亲)的婚生子女,依法享有第一顺序继承权,即便离家17年,也不会因长期未共同生活而丧失法定继承权。继承权的取得依照法律规定或者遗嘱,而非居住状态。继母吴丽云若与被继承人存在合法婚姻关系,同样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与何思怡享有平等的继承地位。
遗产分配时,亲生子女和继母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若何思怡能证明自己对父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如定期支付赡养费、关心照料),或吴丽云存在有扶养能力和条件而不尽扶养义务的情形,可请求法院酌情对女儿多分或对继母少分遗产。
焦点二:
家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剧情:何父的信中提到要将自己的家产让何思怡继承,这封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而公证又能在家产归属的争议中发挥怎样的作用?
说法:何父信件中“家产留给女儿”的表述,本质上属于自书遗嘱的雏形,但这类未经公证的书面表述,极易因形式瑕疵、真实性存疑引发纠纷。现实中,类似“一封书信定遗产”的情况,往往会因为缺乏规范流程支撑,导致继承人对遗嘱真实性、合法性争执不下,最终闹上法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所立的有效遗嘱为准,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效力优先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公证失去了价值——恰恰相反,公证遗嘱的证据力优势、流程规范性,能从根源上避免继承纠纷。
公证具有三大核心职能,可以解决继承关键痛点。锁定真实意愿,杜绝“真假遗嘱”之争:办理遗嘱公证时,公证员会通过人脸识别、单独询问等方式,核实遗嘱人身份及民事行为能力,确认遗嘱内容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无胁迫、欺诈情形。规范遗嘱形式,避免“无效风险”:自书、打印等遗嘱形式常因未注明年月日、签名不规范、内容模糊等被认定无效。而公证遗嘱需经“申请预约→材料审核→内容确认→公证员见证”等严格流程,财产信息(如房产地址、银行账号)、分配比例都会列明,从形式上保证遗嘱合法有效。简化继承流程,减少“扯皮内耗”:即便没有遗嘱,办理继承权公证也能快速明确继承人及继承份额。公证机构会核实继承人身份、亲属关系、遗产权属,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可直接作为房产过户、银行取款的依据,避免继承人因举证困难陷入长期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需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公证员审核时会主动提醒遗嘱人遵守该规定,避免遗嘱因违法被撤销;若遗嘱人想变更或撤销遗嘱,可通过重新办理公证遗嘱的方式明确意愿,相比其他遗嘱形式,更易留存完整证据链,减少后续争议。
焦点三:
患有精神病
会影响继承遗产吗?
剧情:何思怡的继母吴丽云和家庭医生罗医生怀疑思怡精神状态不好,可能遗传有精神疾病。若患有精神病,还能继承遗产吗?
说法:精神疾病不构成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继承权不因精神健康状况受影响。民法典中未将精神疾病列为继承权丧失的情形,只要何思怡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无论其是否患有精神病,均享有完整的继承权。
但若何思怡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严重精神病无法辨认自身行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间歇性精神病),其继承权利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监护人不得代为放弃继承,且遗产分配时应予以特殊照顾。
在现实中,若遇到此类情况,可通过“遗产提存公证”“监护人监管”等方式保障其权益,确保继承的财产专款专用,切实用于治疗、生活等必要支出,避免遗产被滥用。
焦点四:
为争夺家产谋害他人该担何责?
剧情:何思怡的父亲因发现继母吴丽云与司机的私情而被继母囚禁,而何思怡自己也面临着生命危险。继母为争夺家产谋害何父和思怡,有何法律后果?
说法:影片中,继母吴丽云为独占家产,囚禁丈夫、谋害继女的行为,已触发民事、刑事双重法律责任。
首先,从民事层面,吴丽云彻底丧失继承权,并需承担财产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将直接丧失继承权,且该情形属于“绝对丧失”,即便被继承人曾有宽恕意思,也无法恢复其继承资格。吴丽云的谋害行为同时触及两种法定丧失情形,无论遗产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她都无权参与分配。同时,若吴丽云的囚禁行为导致何父身体受损、财产毁损,或对何思怡造成人身伤害,需以其个人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从刑事层面,吴丽云为争夺家产谋害何父、何思怡,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加害行为,无论是否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都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囚禁何父的行为,限制了何父的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司法机关会分别定罪量刑,之后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确定最终刑罚,其面临的刑事处罚将是多重责任的叠加,且此类为争夺财产而侵害亲人的行为,属于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法治日报、潍坊晚报、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等)
□案例延伸
继子未尽赡养义务
房产由婚生子继承
张女士与许先生原是一对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小许。后因生活琐事,双方感情破裂离婚,小许随父亲许先生生活。后张女士与陆某再婚,陆某带着与前妻所生的儿子小陆一起生活。但张女士的第二段婚姻也没有得到美满的结果,婚后第七年,张女士与陆某离婚。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约定两人共同居住的房屋归张女士所有,并办理相关手续,将房屋登记在张女士名下。
2020年,张女士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婚生子小许认为,张女士在离婚后,于2011年开始就与其一起居住,张女士的身后事亦由其一人办理,张女士的房屋应由其一人继承。为此,婚生子小许诉至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要求张女士名下的房屋全部由其继承。
法院认为,关于张女士与继子小陆之间扶养关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扶养关系不仅包括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还包括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
本案中,继子小陆称张女士在学习、生活上给予其关心,但其成年后自始至终未与张女士联系,未对张女士履行赡养、扶助和保护之义务。因继父母子女之间不具有血缘关系,因此构建该关系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在继子女受继父母抚养、教育成人后,继子女对继父母亦负有赡养、扶助等义务。
因此,法院认定张女士与小陆之间并未形成扶养关系。故小陆虽曾系张女士继子,但并非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依法不应继承张女士的遗产。最后,法院判决张女士名下的房屋由婚生子小许继承。
(CCTV今日说法)
编辑:李焕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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