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孩子已满12岁,离异母亲想变更抚养权,行得通吗?离婚后孩子改随母姓,父亲能以此为由拒付抚养费吗?作为直接抚养人的父亲竟藏匿孩子,不让分居母亲探望,合法吗?本期《海都故事绘》三个案例与未成年孩子的抚养权、探望权纠纷有关,法院结合实际作出裁判,既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为类似纠纷的处理提供了司法指引。

建隆/漫画
小美与大海系青梅竹马,2011年两人登记结婚,2012年4月生育双胞胎女儿晓欣、晓悦。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经济主要依靠大海担任公交车司机的收入维持。后因大海长期酗酒,夫妻双方频繁发生口角,且大海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2016年5月,双方协议离婚,因小美当时无固定收入来源,协商约定两个女儿均由大海直接抚养。
2023年2月,大海在未与小美协商的情况下,将时年11周岁的晓欣、晓悦送至辽宁省某中学就读,并安置于校外机构生活,该机构以收养孤儿、流浪儿童为宗旨,同时开展体育训练,两个女儿白天在校学习,晚间在机构进行训练并住宿。2023年6月,小美得知情况后,认为该机构环境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专程前往鞍山欲接回女儿自行抚养,被校方以“需经父亲同意”为由拒绝。此后,小美多次与大海沟通无果。
2024年10月,小美以大海未恰当履行抚养职责、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由,向宽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变更两名婚生女的抚养权归其所有,并要求大海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
法院审理
按“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抚养权变更获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本案中,晓欣、晓悦均已年满12周岁,具备一定的自我认知和判断能力。经查,晓悦明确表示愿随母亲小美生活,且小美现已具备固定住所和稳定收入来源,符合抚养权变更的法定条件,法院对该项请求予以支持;晓欣明确表示愿随父亲生活,大海亦有抚养能力和意愿,故对其抚养关系不予变更。
关于8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真实意愿的认定与采信问题,法官指出,“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是子女抚养纠纷的裁判核心。考虑到晓欣已适应现有环境并明确表达留守意愿,法院依法尊重其选择,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意愿的充分保护。
在抚养费认定方面,法院综合考量双方经济状况:小美月收入2500元并有分红,大海月收入6000元,且双方各自直接抚养一名年龄相仿、需求相近的子女,结合两地生活成本等因素,认为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更能体现公平原则,也有利于减少后续纠纷对子女成长产生的负面影响,故对小美要求大海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法官说法
抚养权并非父母可随意处置的“权利”
法官庭后表示,抚养权并非父母可随意处置的“权利”,而是需以行动践行的“责任”。父母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应始终秉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原则,充分尊重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注重保障子女的情感需求和生活稳定性,共同为孩子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此案的审理既严格适用了民法典相关规定,又兼顾了案件实际情况和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彰显了司法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全方位守护。(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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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男)与王某(女)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后因感情不和,双方自愿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婚生子由女方抚养,男方赵某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1500元,直至孩子18周岁止。二人离婚后,孩子改随母姓。
王某表示,自2017年离婚后,赵某基本没有正常给过抚养费,多次尝试与赵某沟通协商,均未成功,称孩子父亲一直有意回避。2025年6月,王某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将赵某诉至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赵某表示,拒付抚养费的原因是孩子修改了姓氏。
法院审理
父母双方就抚养费问题达成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案中,法院一方面向赵某释明法律后果,说明拖欠抚养费是违反法定义务,另一方面也考虑到双方实际情况,尽量通过调解减少父母双方矛盾对孩子产生的影响。
经法院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赵某一次性支付2019年10月到2025年6月欠付的抚养费;同时,考虑到赵某经济收入及再婚后生育子女的情况,双方同意抚养费从2025年7月起,降至每月1000元,直至孩子18周岁,目前,该调解协议已生效。
法官说法
负担抚养费是法定义务
不因子女改姓而免除
法官表示,在现实生活中,父母离异后,可能会出现未成年人子女更改姓氏的情况。由于受传统姓氏文化影响,生父可能会以“子女已经不随自己姓”为由拒付抚养费。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抚养费系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的抚养义务,不因父母离婚变更姓氏而消灭。 (CCTV今日说法、天津高法)

申请人阿某与被申请人麦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4年1月,双方因争执分居,婚生子随父亲麦某共同生活。分居后,母亲阿某多次提出探望孩子的要求,但自2024年2月至2025年5月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其仅成功探望孩子两次。为维护合法权益,阿某向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请求禁止对方藏匿孩子、保障其探望权。
法院审理
被申请人须配合
申请人行使探望权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和探望权,任何一方不得以抢夺、藏匿等方式阻碍另一方行使权利。承办法官依法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及其近亲属抢夺、藏匿婚生子;被申请人须配合申请人行使探望权;明确具体的临时探望方案:每周一11时将孩子送至母亲住处,周三20时接回。本裁定有效期为六个月,送达后立即执行。
收到裁定后,被申请人麦某不服裁定,向法院申请复议。天山区法院另案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合议庭认为,被申请人作为直接抚养人,未能积极为另一方探视创造条件,客观上造成了探视障碍,原裁定认定存在侵害风险并作出禁令于法有据。原裁定确定的定期、明确交接的探视方案,可避免双方因频繁协商产生冲突,为孩子提供稳定、可预期的探视环境,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系恰当的临时性措施。综上,天山区法院于近日依法驳回了被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持原裁定。
法官说法
用人格权侵害禁令快速干预并保障探望权
法官表示,该案是法院适用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通过人格权侵害禁令这一法律武器,快速干预并保障分居父母探望权的成功实践。探望权是亲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即使夫妻分居或离婚,任何一方都无权剥夺另一方对孩子的关爱与探望。以“藏匿孩子”等方式对抗,不仅违法,更会给孩子带来不可逆的心理伤害。禁令制度具有“及时雨”作用,相较于漫长的诉讼程序,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更高效,能对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侵害行为进行及时制止,为权利救济提供“绿色通道”。 (法治日报)
编辑:李焕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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