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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房后女儿怠于赡养,老人能否撤销赠与?法院这样判......

2024-11-19 来源:智慧海都

赠房后女儿怠于赡养,老人能否撤销赠与?


湖南的陈爷爷与张奶奶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一女。2016年,张奶奶突发肢体活动障碍,经检查、鉴定,属于身体高度残疾,生活无法自理。几年来,夫妇二人无法与儿子取得联系,女儿小陈定居上海,仅回家探望过一次。


2023年,随着年龄增长,陈爷爷照顾张奶奶逐渐吃力,希望女儿小陈能回家照顾自己与老伴,并承诺将名下价值60万元的房产过户给小陈。


2023年10月,陈爷爷在两位亲属的见证下立下遗嘱,约定名下房产归小陈所有,并在遗嘱上签字确认。随后,夫妇二人与女儿小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办理房屋申请转让登记手续,小陈未实际支付房屋过户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办理完过户手续后,小陈借口处理工作事宜回到上海,同时承诺尽快离职回家。但半年过去了,小陈依然不主动联系、关心其父母,并以工作繁忙、抽不开身为由拒绝回家。


2024年5月,夫妇二人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起诉撤销对小陈的赠与,要求小陈返还房产。


说法:未尽到赡养义务,撤销合同返还房产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夫妇二人对于该房产立有遗嘱,但被继承人并未死亡,故继承未开始,本案应属于赠与合同性质。此外,双方虽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实际履行的仍是赠与合同,双方在赠与合同中没有关于撤销赠与的合同约定。因此,双方的争议焦点为:夫妇二人诉请撤销赠与合同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


本案中,小陈无论是为人子女,还是受赠人,均应负有赡养义务。但其母亲张奶奶瘫痪卧床长达8年之久,小陈长期在外地工作,并未尽照顾和陪伴义务,也未在经济上给予支持,由此可见,小陈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故从行使法定撤销权的条件看,夫妇二人主张撤销赠与合同,具备事实基础和法律基础。综上,法院判决撤销夫妇二人于2023年10月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女儿小陈于10日内返还房产。小陈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女友要求继承已故男友遗产?法院:酌定继承10%份额


北京的王丽(化名)与张彬(化名)系男女朋友关系,后张彬2019年因病突然去世。陈红系张彬继母。王丽认为,自2012年与张彬相识之后,一直照料张彬生活。张彬没有固定工作,生活开销基本上都是王丽支出,包括其名下房屋和车辆都是用王丽给张彬的钱购买。张彬生病住院期间,也由王丽像妻子一样照顾,并支付医疗费用。张彬去世之后,相关丧葬费用也由王丽支出。


王丽认为,其对被继承人张彬尽了几乎全部的扶养照顾义务,依法应当继承张彬的遗产。另外,因房屋和车辆属于王丽和张彬的共同财产,需先析出王丽的一半的份额,再依法继承被继承人张彬名下的房屋和车辆中张彬享有的50%的份额中的三分之一份额。


陈红辩称,张彬生前身体健康,有收入来源,不需要任何扶养,两人系男女朋友,但没有同居,缺乏照顾张彬生活的基础,二人之间基于男女朋友关系互赠礼物、互相购买东西都是正常行为,不能以此为依据取得继承权。


法院: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


法院审理认为,王丽虽主张涉案房屋、涉案车辆系其与张彬的共同财产,但二人不属于婚姻关系,而王丽亦自认恋爱期间的收入彼此不混同,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王丽对涉案房屋、涉案车辆存在出资的事实,故对于王丽提出的涉案房屋、涉案车辆系二人共同财产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王丽是否享有继承权,张彬名下有房产、车辆、存款等,具备一定经济基础,从经济角度而言确不需要王丽提供额外经济来源,但王丽自2012年初即与张彬确立恋爱关系,且根据王丽所提交的证据,能够说明二人感情稳定而持续,王丽在张彬的日常生活及住院期间,给予了张彬一定的生活照顾和情感慰藉,此亦应属于扶助义务的重要体现。王丽作为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在具体遗产分割上,对于王丽继承的份额,法院结合王丽与张彬的恋爱关系持续时间、是否同居、生活照顾程度等因素,酌情判定为10%,其他份额应由陈红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鉴于王丽的继承份额较小,且陈红已实际支取相关遗产,故张彬的房屋、车辆、存款均由陈红继承,由陈红给付王丽相应折价款78119.86元。



老人立遗嘱,拆迁款由朋友继承?法院这样判


北京的老王居无定所,被朋友闫女士一家照顾直至去世,生前立下遗嘱,愿意让朋友为其养老送终,并由朋友继承其拆迁所得权益。老王去世后,闫女士起诉要求其继承人给付60余万元。北京晚报记者10月13日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最终法院支持了闫女士的诉讼请求。


闫女士与老王是朋友关系,两人于20多年前相识。当时,老王居无定所、吃不上饭,闫女士一家就与老王一起居住生活,共同照顾老王直至其去世,并且料理了老王的后事。


老王在生前立下了自书遗嘱,内容包括:自己愿意生由闫女士养老,死由闫女士安葬,其名下宅基地经拆迁取得的合法权益和所得全部由闫女士继承。


在老王去世后,闫女士提起诉讼,要求老王的法定继承人小王、程某依遗嘱将老王拆迁所得补偿款60余万元给付自己。


说法:遗嘱真实有效,司法保障受遗赠人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王所立自书遗嘱真实有效,鉴于闫女士非老王的法定继承人,而老王遗嘱中写明由闫女士继承其遗产,故该部分法律关系应遵循《民法典》中关于遗赠的规定。


在老王去世后,闫女士主张继承权利,表示其接受赠与。闫女士亦按照涉案遗嘱内容履行了对老王生养死葬义务,故闫女士要求拆迁补偿款适用遗赠处理,由其继承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继承人以外的人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是一种高尚的道德行为。北京一中院团河法庭庭长赵兰介绍,《民法典》第1123条、第1144条、第1158条确定了关于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遗嘱继承或者遗赠负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如果遗嘱中体现了被继承人需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养老的内容,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当履行该义务。


法官认为,老王与闫女士共同生活二十余年,闫女士对老王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互助精神和对社会责任的承担,值得肯定与尊重。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对其财产的最后安排,是个人意愿的体现;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司法应当充分保障受遗赠人享有接受遗赠的权利。



编辑:林威

责任编辑: 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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